修正「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

修正「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标字第094038327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403832700号令修正发布第7~9、11、16~18条条文及第四章章名;增订第19-1、19-2条条文

第7条 检验机关(构)派员临场执行检验、取样、监督改善、监督销毁、查核标识、临场查核、复运出口、封存、押运等检验业务,依下列规定计收临场费:

一、国内每人每次新台币五百元。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须住宿者,其临场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计收。

二、每批报验商品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三、同一报验义务人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处所,并同时临场检验者,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四、同一报验义务人,其商品存置不同处所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五、同一报验义务人非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处所者,应分别计收临场费。但同时临场检验者,得经声明后,计收检验人员一人之临场费。

六、不同报验义务人不论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处所,应分别计收临场费。

前项各款情形于商品数量过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检验机关(构)得依实际派员加收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不得收取非检验业务人员之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核准报验义务人撤回临场检验申请者,应退还临场费。

检验机关(构)于港埠仓储场内设有派驻办公处所受理报验,并于该仓储场内执行检验相关业务者,免计收临场费。

第8条 检验机关(构)应报验义务人请求,于办公时间外依本法办理相关商品检验,除仅收件或经标准检验局公告实施二十四小时办理相关商品检验者外,依下列规定加收延长作业之检验费:

一、平常日之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八时三十分或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时,每批新台币四百元。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其它政府规定之假日,其延长作业时间为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每批新台币一千元。

三、于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间以外之时间特别延长作业者,每批新台币二千元。

检验机关(构)核准报验义务人撤回延长作业申请者,应退还延长作业之检验费。

同一报验义务人同时报验多批商品,且于同一时间作业者,其延长作业之检验费按一批加收。

第9条 检验规费应向检验机关(构)或标准检验局指定之国库缴纳。

检验规费,因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溢缴,得向检验机关(构)申请退还;其申请退还程序由标准检验局定之。

第11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市价,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输出入之商品,由标准检验局参酌该商品之输出或输入申报价格,指定外汇银行签证出口之价格及市场趸售价格定之。

二、国内产制商品由标准检验局参酌各种商品市场趸售价格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调整时亦同。

未依前项规定查定费额者,依下列基准查定费额:

一、输出商品为离岸价格(FOB)。

二、输入商品为起岸价格(CIF)或海关未税价格。

三、国内产制商品为厂场批售未税价格。

逐批检验及监视查验商品之检验费,按前二项费额依附表一之检验费率及最低费额计收。

输入大宗散装物资,其为同船次、同品目、同规格且无法区隔取样检验者,合并计收一批检验规费。

第16条 商品验证登录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

(一)申请验证登录: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验证登录证书授权:每一证书新台币五百元。

(三)验证登录证书延展:每一证书新台币三千元。

(四)工厂检查机构申请认可、延展或增列认可范围之审查:每件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登记费:依附表二计收年费。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授权放行通知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二百元。

四、评鉴费:工厂评鉴、检查或追查、工厂检查机构实地查核,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第17条 报验义务人申请符合性声明指定代码登记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18条 认可指定试验室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评鉴费:试验室评鉴、复评或追查,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设备符合性测试及验证体系(IECEE CB SCHEME)之国家验证机构(NCB)及验证机构试验室(CBTL)之登记,依下列规定计收登记费:

一、每一国家验证机构(NCB):新台币三万二千元。

二、每一验证机构试验室(CBTL):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第19-1条 认可商品验证机构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商品验证机构之申请、延展或增列验证范围之审查,每件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二、评鉴费:商品验证机构实地查核,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第19-2条 自愿性产品验证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

(一)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工厂检查机构申请认可、延展或增列认可范围之审查:每件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登记费:依附表二计收年费。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四、评鉴费:工厂评鉴、检查或追查、工厂检查机构实地查核,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五、认可指定试验室检验规费准用第十八条规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7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