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办理媒体素养教育活动实施

修正「教育部补助办理媒体素养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社(二)字第094000801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教育部台社(二)字第094000801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

本要点依「教育部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第三部分「媒体素养教育的政策」制定。

二、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升国民媒体素养,透过社教网络推动媒体素养社会教育,并建构具人文教育素养的健康媒体社会,特定订本要点。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登记立案之社团及基金会。

(三)社教机构。

(四)大专校院相关科、系、所、中心。

四、补助原则基准

(一)办理活动内涵:

1.办理家庭亲子、社区媒体素养教育活动。

2.培训媒体素养教育社区种子人员。

3.办理多元化(含消除性别歧视)媒体素养教育研习营。

4.办理媒体素养社会教育竞赛活动。

5.制作媒体素养优良刊物及光盘。

6.制播媒体素养广播节目。

7.其它配合本部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社会教育之创新计画。

(二)补助项目及基准:

1.研习(含演讲及研讨会等)活动类:

(1)讲师钟点费,以有授课事实者为限,按下列基准补助:国外聘请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二千四百元;国内聘请之专家学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与主办单位有隶属关系之机关(构)学校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二百元计;内聘、主办单位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八百元。

(2)外地讲师交通费、住宿费(有住宿之事实者):比照相当职级之差旅支给标准。

(3)场地租借费:依实际支出费用最高新台币五千元,如为主办单位提供之场地不予补助。

(4)场地布置费:依实际费用标准,单场支出最高新台币三千元。

(5)讲义资料费:依实际支用标准,最高每人新台币一百元。

(6)膳食费:依实际支出费用,最高全天补助新台币四百元,半天补助新台币二百元。

(7)杂支(含照相、文具、纸张、印刷、文宣及邮电费):活动总经费百分之五内支用。

2.广播节目类:

各申请单位制播媒体素养教育广播节目之补助标准,依本部「国立教育广播电台节目制播经费支给标准」之规定项目核定补助经费(如附表)。

3.媒体素养社会教育教材:

(1)刊物印刷及书籍类:需经本部审查认可,依实际支用情形核定经费。

(2)光盘教材:需经本部审查认可,依实际支用情形核定经费。

4.媒体素养社会教育竞赛:依实际支用情形核定经费。

5.补助项目未能逐项列举者,依中央预算补助标准规定编列之。

(三)各项申请经费以部分补助为原则,最高不超过申请金额百分之五十,惟本部策划指导者,不在此限。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1.申请期间:受理当年度活动案申请。

2.申请程序:各申请单位需备妥相关资料,并于活动前一个月向本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如属地方性社团及基金会者,应由县市主管机关汇整后,向本部提出申请。

3.申请文件:各申请单位需检具详细实施计画、经费概算表、活动行程表(如附件一至三)及立案证明,函送本部提出申请。

(二)审查作业:

1.审查期限:本部受理各单位申请计画,以一个月内函复为原则。

2.审查方式:本部依各申请单位所提计画内容,采书面审查并核定经费。

3.审查原则:

(1)申请计画活动内涵符合本要点所订定,且计画详实者,得以部分补助相关经费。

(2)学习活动以在社区或社教机构办理,并以一般民众为主要对象,优先补助。

(3)各项申请活动如纯为学校正规教育、艺教活动、参观活动及办理内涵与主题不合者或所送计画表件欠缺者,均不予补助。

(4)办理活动如配合外埠实地教学,其比例不得超过活动总时数之四分之一。

(5)每一单位每年以补助二案为原则。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之动支程序:

经本部同意之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应速备妥领据,函送本部核拨经费。

(二)受补助单位之会计事务处理:

1.民间团体、私立大专校院:检附之领据,应加盖出纳、会计、负责人印章,领据需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帐户名称(应与受补助机关名称相同)及银行帐号,俾凭拨付。

2.校务基金学校:需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函送本部核拨经费。

3.地方政府:应纳入年度预算办理后,检据拨付。

(三)结案后之核销作业:

1.各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成果报告表(如附件四)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备,原始支出凭证留存原单位,俾审计机关查核;如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者,且经本部核定补助经费为「全额补助」之经费,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部核销。

2.相关核销及结报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四)应否提报成果报告:各受补助单位皆应依本要点所附活动成果报告表提报成果;如补助计画为广播节目,上开「活动成果报告表」变更为「节目评估报告表」。

(五)结余款之缴回:

1.各受补助单位如为「部分补助」者,结余款应按比例缴回,如为「全额补助」者,结余款应全数缴回。

2.各受补助单位应依原订场次办理活动,如未依原定场次办理,应将未办理场次之补助经费于核销时缴回本部。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实地考核:本部得邀请学者、专家,依活动行程表实地了解办理活动成效。

2.书面考核:本部依据受补助单位所提报之成果资料进行审核。

(二)考核结果之奖惩措施:

1.受补助单位之申请计画办理成效卓著者,由各该或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相关规定办理表扬。

2.未依核定之计画及活动行程表执行,或未依相关规定支用补助款者,除追缴是项活动补助经费外,并列为不予补助对象。

3.各受补助单位未依规定提报活动成果报告表,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对象。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所送计画活动行程表需注明受邀请讲师之现职或任职之学校,如未注明,讲师费不予补助;并应详列活动时间及地点,俾本部访视。

(二)受补助单位应依活动行程表执行计画。但因故延期或变更地点及行程时,须于事前经本部同意后执行之。

(三)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各受补助单位应授权本部及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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