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定市长城汽车配件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定市长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控税装置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另行部署。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不具备娱乐设施或仅播放音乐并提供茶水等饮料服务的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

  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活动的场所。

  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网吧”,系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提供电子游艺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饮食、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饮食、娱乐场所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一)独立的经营权;

  (二)财务独立核算;

  (三)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

  第四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业的奖励性支出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游艺场所在顾客进行游艺活动给予的奖励性支出、返还款,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实行对门票的抽奖而支付给中奖顾客的奖金或实物,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应按营业额全额征税。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邀请外来团体进行演出,分给外来表演团体的收入,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花卉赠花收入,不论花卉是由顾客购买还是“租用”的,都应并入“娱乐业”营业额计税。同时,对歌舞厅实行与演员分成,分给演员的收入不能从提供献花服务的总收入中扣除。

  第五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别为:

  (一)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按20%征收的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三)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和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其核算划分不清,不能准确核算娱乐业营业税计税收入的,一律以全部收入按高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或按次纳税。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

  第七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营业税饮食业(娱乐业)纳税附列资料(式样附后)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发票开具情况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

  第九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提供饮食、娱乐业务结算款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使用税控收款装置,并利用税控收款装置发票。

  对规模较小的小型个体饮食经营户、小型(或单项经营如单台游戏机、台球桌等,下同)娱乐项目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电子打印饮食、娱乐业税务发票,应由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发票使用管理程序领购、使用;对经批准不实行税控收款装置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小面额的饮食业或娱乐业定额发票。饮食、娱乐业税控发票和小面额定额发票具体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进一步推动饮食、娱乐业电子发票和小面额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有奖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应设置会计账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帐的个体饮食业户、单项娱乐业项目小型经营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酒水单、点菜单、结算单等)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税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

  (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或定期定额的税款申报缴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改进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核定征税工作程序和权限。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税额的核定一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审定。具体程序是,由基层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测算、组织进行公开评定税额、上报定额拟定意见和核定依据,县(市、区)局组织核定税额专门机构审查基层上报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下达基层执行,并将各纳税人核定税额结果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年纳营业税达到100万元(含)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或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经营和营业税缴纳(核定)情况填报《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重点税源单位情况报告表》(式样附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其经批准执行的税额定额标准应向社会张榜公布。

  对经核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要纳入税务管理,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税款按照以下原则征收:

  (一)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发票金额征收营业税;

  (二)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小于核定定额的,按核定定额征收营业税;

  (三)当六个月开具发票金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报请上级地方税务局,对该纳税人定额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业的纳税人以及支付饮食、娱乐消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经营时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准使用收据代替发票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038号)中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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