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0632A号令修正发布第7、9、16条条文;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国科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行政业务;置专任或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协助综理会务;另为应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所需人员,均由有关机关就其现职人员中调兼,在原服务机关支薪;必要时,并得依规定聘用专业人士若干人。
第9条 本会以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16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