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南交通大学新技术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南交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成国税发[2005]0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动用1997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发放以后年度工资的部分,在发放年度不得扣除。各级地税机关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精神,从1998年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按提取效益工资数税前扣除,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超过当年提取数和以前年度按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但未发放、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余额合计数内据实扣除。因此,对新疆石油管理局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工资余额应分段计算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即1998年以前(不含1998年)企业按两个低于提取的工资,不论是否当年发放,均可税前扣除;1998年以后,按两个低于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税前扣除,已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精神,责成企业对1998年之前和之后提取的工资储备分开核算,正确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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