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便于统一,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许可文书的编号规则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的基本格式为:

  X国税许受(不受、补、准、不准、撤)字(200A)第BXXXX

  编号规则为:

  X为机关所在地简称:如市局为甬;

  A为年份:如2004年则A为4,依次类推

  B为基层分局的代码:如无基层分局B为0,一分局为1,依次类推;

  B后面四位为顺序代码:如第一份许可文书为0001,依次类推。

  二、许可专用印章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分局)以及各地基层分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图章式样为:圆形,大小为略小于本单位公章,中间为五角星,上面为环型排列:“XXX国家税务局(XX分局)”,下面为横排:“行政许可专用章”,如需刻制两个以上专用章则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旁加刻(1)、(2)、(3)…。

  三、许可文书的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原则上要使用送达回证,对个别使用数量较多的文书,可采用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登记簿上签字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文书名称、文书编码、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四、停止发售发票的处理方式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处理决定的同时吊销“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办理注销手续。纳税人申请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已取得“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停购纳税人发票。

  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标志

  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税服务厅应对市局、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分局)、各地基层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区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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