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1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原则,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村民建房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所有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对村民建房规划进行管理,核发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制定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切实加强辖区内村民建房的领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委要严格把好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关。

  第五条 鼓励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联合建设农村住宅小区。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也可以几个自然村共建住宅小区。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的建设,并按农村村民建房规定交纳规费。如村民自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商品房开发的规定补足规费。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多套村民建房设计图纸,供村民选择。村民建房必须按已选择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所在村委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㈠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分期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拆旧建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村委组织实施。

  ㈡村民建房应按已批准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未编制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㈢市区主要道路及主要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许村民建设住房。

  ㈣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凡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有新房的,原有老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委负责拆除、平整场地,其拆除、平整场地的费用由该村民承担。

  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批准手续。村民小组、村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建房的位置和面积、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建房的位置可以选择经村民讨论,多数村民同意的办法确定,也可以按竞价择位的原则确定,筹措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㈠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小组、村委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申请的宅基地必须是已批准的农村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㈡初审。所在村委按规定公开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村民大会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张榜公示。

  ㈢审查。村委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审查、现场核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市城市规划部门。

  ㈣现场踏勘。市城市规划部门对村民建房提出建筑设计要求,确保农村住宅小区的美观,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办事处(镇政府)统一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表》。申请人填表,并签署四邻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署意见,统一报区政府审核。

  ㈤审批。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对建房申请进行统一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村委将批准的建房户再一次张榜公布。

  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房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条 建房申请人在开工建设前向市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放线,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下分区域实地放线。未经实地放线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村小组、村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工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委报请市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房申请人即可申请市房管理部门发给房产证,发证时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村民违法建房,依法由城市规划等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5%的罚款。

  第十二条 阻碍规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余府发[199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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