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教[200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下发以后,各地普遍制定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实施中仍出现了一些偏差。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政策的宣传学习问题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一费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社会各个方面进一步理解收费政策,配合及监督“一费制”的实施。各级教育部门应对学校校长进行专门培训,让他们吃透政策,严格按照规定收费,确保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收取问题

  各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川教函[2004]31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05]15号)的要求,实行逐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合格的学校,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在检查验收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服务性收费问题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谁服务、谁收费”。

  1、防疫费的收费主体是防疫部门,涉及防疫费用应由防疫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代收费。

  2、城市小学托管应充分体现学生自愿原则,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不得变相强制托管,也不得扩大到乡镇或农村学校。

  3、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上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关于教材及教辅资料的收费问题

  征订教材及教辅资料必须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和《推荐用书目录》中选用。教辅资料选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每学期每个学生每科最多只能选择一种教辅资料,价格必须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下发2004年度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川价工[2004]209号)文件执行。学校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进行费用结算,结余金额必须如数退还学生。各级教育、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及教辅资料收费的督促检查。

  五、其它有关问题

  l、各地杂费具体标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严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能一律向高限靠。

  2、公办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违规收取补课费,也不得要求学生参加实验班、小班、特长班、兴趣班等加收费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也必须与学校脱钩。

  3、规范收费公示栏的制作和内容。由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公示栏的规格、尺寸、格式以及设置地点。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备注栏等。在备注栏内应注明举报电话和哪些是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项目。

  4、严禁向学生收取各类单元测验、考试试卷、学生收费登记册和印刷资料费等费用,其费用应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

  6、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减免力度,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7、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统筹学校杂费。

  8、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将教育收费列为监督检查重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确保“一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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