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

修正「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人发字第094008500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交通部交人发字第0940085005号令修正发布第17条条文

第17条 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领受月退休金未满十年死亡者,给与遗族月抚慰金。月抚慰金以其退休时任职年资计算,满十年者,给与一个月抚慰金百分之二十,超过十年者,每满一年,给与一个月抚慰金百分之一点五。但最多以一个月抚慰金百分之六十五为限。前项月抚慰金并应按已领月退休金年数,自满第二年起,每领一年递减百分之十给与。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遗族无第十九条所定之月抚慰金领受权或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领受月退休金十年以上死亡者,依其退休时薪级,按第三条计算基准之金额,给与遗族相当六个基数之殓葬补助费,不再给恤。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依第七条规定同时核给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选择不领取一次退休金,且领受月退休金满十年死亡者,按原领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之数额,给与六十五岁以上未再婚之配偶月抚慰金终身。但配偶未满六十五岁或不领月抚慰金、或已无配偶者,发还遗族不计利息之原计一次退休金及发给按第三条计算基准之

六个基数之殓葬补助费,不再给与月抚慰金。选择不领一次退休金后,领受月退休金未满十年死亡者,发还遗族不计利息之原计一次退休金,并依前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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