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芯片金融卡转帐缴纳税款作业要点」

订定「芯片金融卡转帐缴纳税款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40450191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45019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为便利纳税义务人利用芯片金融卡透过因特网缴纳税款,特依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2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纳税义务人持有芯片金融卡,除可依「自动柜员机转帐纳税细部作业要点」规定,利用金融机构设置之自动柜员机转帐缴纳税款外,另可依据本要点规定以芯片金融卡透过因特网实时转帐缴税。

三、本要点适用范围如下:

(一)查定及核定开征税款

1.大批开征之综合所得税税款。

2.核定开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款。

3.查定开征之营业税税款。

4.定期开征之房屋税税款。

5.定期开征之汽(机)车使用牌照税税款(外字牌除外)。

6.定期开征之地价税税款。

(二)申报自缴税款

1.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采因特网申报自缴税款。

2.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采因特网申报自缴税款。

3.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采因特网申报自缴税款。

4.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加征10%采因特网申报自缴税款。

5.营业税自缴税款。

6.综合所得税扣缴税款。

7.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税款。

四、以芯片金融卡透过因特网转帐缴税之截止时间,为各税税款缴纳期间截止日当日24时。但逾期、延期案件一律不受理。

五、有关单位权责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赋税署负责作业要点之订颁、修正及其相关事项之协调连络事宜。

(二)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负责信息作业之整体规划设计及审议事宜。

(三)金融辅助业者负责作业标准之订定及稽征机关帐务代理银行间税款之拨付并与财政部财税资中心间缴税数据文件之传送等事宜。

(四)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操作系统修订事宜。

(五)公库代理银行负责税款缴交事宜。

(六)网络服务业者(ISP)负责有关因特网申报、缴税作业之衔接、教育训练、宣导及缴税数据传输勾稽、提供统计、查询等相关事宜。

(七)稽征机关于开征期间应加强宣导。

六、以芯片金融卡透过因特网转帐缴税采实时扣款方式,并不以纳税义务人本人名义持有之金融卡为限。

七、纳税义务人采因特网申报同时缴税案件,须按各税网络申报缴税系统之操作说明,先点选「网络申报」,网络申报试算完成后,上传申报数据至报税主机,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因特网缴税。其余无须办理网络申报之缴税案件,可直接进入缴税画面,输入销帐编号等各栏数据进行网络缴纳税款。

八、纳税义务人办理因特网缴税时,应依下列类别分别输入相关数据:

(一)查定及核定开征税款案件:稽征机关应于税款开征时之缴款书上列示缴款类别、销帐编号、缴款金额及缴款期限等资料,供纳税义务人自行键入。

(二)申报自缴税款案件:

1.以下5项申报自缴案件,纳税义务人采因特网缴税且同时采网络申报,其缴税相关数据可由申报时所输入之相关数据产出,不须再由纳税义务人另行输入。

(1)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缴税款。

(2)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缴税款。

(3)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自缴税款。

(4)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加征10%自缴税款。

(5)营业税申报自缴税款。

2.各类所得扣缴税款及营业税采因特网缴税而未以因特网申报之自缴税款案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须自行输入下列缴税相关资料:

(1)各类所得扣缴税款案件:扣缴义务人须自行输入缴款类别、县市机关代号、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缴款金额、缴款期限、所得人身分别、给付日期、给付所得总额及年期别等资料。

(2)营业税自缴案件:纳税义务人须自行输入缴款类别、县市机关代号、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缴款金额、缴款期限、营业税税籍编号及年期别等资料。

九、因特网缴税扣款成功时,承办之金融辅助业者应回传缴纳成功之交易纪录供纳税义务人打印。其内容包含:缴款类别、存款单位代号、转出账号或卡号、销帐编号、缴款金额、缴款期限、交易发生日期、时间、交易序号、年期别、所得人身分别、给付日期、给付所得总额、纳税义务人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县市、营业税税籍编号及手续费等项,视各税报缴情形择项打印;因特网缴税如扣款不成功时,承办之金融辅助业者应回传缴款人缴税不成功之讯息。

十、交易纪录明细表由纳税义务人收存,如系自缴案件,准由纳税义务人以该明细表替代自缴案件之缴款书办理申报,若遗失或未取得交易纪录明细表,则填具切结书另附补登存折之影本取代之。

十一、申报自缴税款案件除报税人取消交易外,不论缴税成功与否,承办之金融辅助业者皆须回传缴税纪录数据于网络服务业者数据库中,供申报缴税勾稽查核比对。勾稽结果相符,网络服务业者始提供申报完成讯息,并赋予申报收件编号及打印「网络申报完成讯息回报表」。

十二、金融辅助业者每营业日日终,以媒体档案或网络传输方式,将本营业日缴税完成之交易明细数据(含本营业日完成之交易及前一营业日未完成经本营业日确认完成之交易)送交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并将交易税款总额(国税含各县、市别缴库明细资料),拨入各公库代理银行账户。再由公库代理银行于次一营业日,依税课划分,将国税拨入国库暂收税款科目;地方税拨入各直辖市库、县(市)库暂收税款科目或专户。本营业日未完成交易之金额暂存公库代理银行账户,如次一营业日经确认后仍无法处理,则冲回缴款人账户。各级公库代理银行于税款拨入国库暂收税款科目、直辖市库、县(市)库暂收税款科目或专户日,应产出单独之送款凭单或缴款书及代收税款日报(总)表通报各稽征机关,各稽征机关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税款划解。

十三、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接获金融辅助业者传送之档案,经处理后于次一营业日由财税网络,整批传送至相关稽征机关,由稽征机关据以转入划解系统报核联文件办理销号。

十四、地价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于税款划解销号后,即由稽征机关列印转帐缴纳证明书邮寄纳税义务人(格式同地方税之转帐缴纳证明)。其余因特网缴税案件之转帐缴纳证明,纳税义务人如有需要时,可于完成缴税之次一营业日后,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发,金融辅助业者回传缴纳完成之交易纪录尚不得做为转帐缴纳证明之用。

十五、纳税义务人已完成转帐纳税,而稽征机关无法销号案件,由稽征机关直接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连络数据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提供。

十六、金融辅助业者对于因本项作业所取得之相关数据,及所传输交换之税务数据,应善尽管理责任并依相关法规保守秘密。

十七、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金融辅助业者提供税款拨转与数据传文件作业,得对纳税义务人酌收手续费,其费率应由稽征机关与金融辅助业者以契约定之。

十八、本要点适用范围及依税法规定税款缴纳期间如有变动时,由财政部赋税署业务主管单位通知承办之金融辅助业者。

十九、本要点规定各相关机关应配合作业事项,其细部作业程序应由各权责机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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