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改善财务贷款要点」

修正「改善财务贷款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授金字第0945080038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0945080038号令修正发布第2、8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二、贷款对象:

以符合下列各条件者为限:

(一)农会正会员(含同户家属)且为农保被保险人满两年以上,或渔会甲类会员且入会满两年以上,或领有畜牧场登记证之农民。

(二)既有贷款其原用途为农(渔)业产销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以统一农(渔)贷科目贷放者。

2.以一般放款科目贷放,其用途为农(渔)业产销用,且核贷时借款人具会员资格。

(三)既有贷款年利率在年息5.5%以上。

(四)目前实际从事农(渔)业。

(五)同意本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既有贷款本息者。

八、贷款条件:

(一)贷款利率: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规定(目前年息为3.5%),如有调整,随同机动调整。

(二)贷款期限:依借款人既有贷款剩余年限二倍为限,最长十五年;未满五年者,得由贷款经办机构审酌借款人之偿还能力,酌予延长贷款期限,惟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贷款额度:依借款人统一农(渔)贷或用于农(渔)业产销之一般放款余额及应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户最高新台币三百万元。

(四)资金拨付方式:一次拨付,直接冲转借款人统一农(渔)贷或用于农(渔)业产销之一般放款本息。

(五)还款办法:以每六个月摊还本息一次为原则。

(六)担保方式:由贷款经办机构依照其授信有关规定,审酌个别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担保能力不足者,由贷款经办机构协助送请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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