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5]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正文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形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文,决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即“从2 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现将《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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