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交流会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交流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人发[2005]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招聘方)和人才(应聘者)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人才洽谈、人才竞聘等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常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交流会的主管部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交流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和活动。

  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辖市人才交流会的主管部门,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市人才交流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常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行业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人才交流会

  第六条 人才交流会分为常设交流会和非常设交流会。

  常设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每周不少于2天)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进行审批,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辖市范围内举办的由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主办单位须将交流会批准材料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鼓励建立常设交流会,引导开展网上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促进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从单一的交流形式向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共同发展、互为补充转变,不断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第九条 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常设交流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一年以上的招聘场所,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招聘场所;

  五、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六、人才交流会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常设交流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人才中介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常设交流会计划。

  第十一条 非常设交流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人才中介机构须在每次举办前两个月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租用场地协议书);

  四、人才交流会场所(含会场平面图)、组织方案、应急预案;

  五、每一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六、拟刊播、张贴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

  七、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二条 非常设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若几个具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联合举办,则必须明确主办机构。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明确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非常设交流会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表》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临时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非常设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非常设交流会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主办、联办、协办等名义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 《审批表》经批准后,如需要变更内容,主办单位须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非常设交流会变更和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一周按原发布渠道刊登启事,并负责相关善后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直接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列入非常设交流会年度计划,但应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为特殊人才群体服务等需要临时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应当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是人才交流会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交流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招聘简介、场内广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措施,以应对治安、保卫和消防等突发性事件,维护交流会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交流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单位的诚信监督,跟踪、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者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十天内将填写的《人才交流会情况汇总表》报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参会招聘单位登记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组织人才招聘、招募活动可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必须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直接用人权的机构进入人才交流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交流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载明。

  招聘单位在人才交流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应载有简明的单位介绍,并载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交流会活动中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

  招聘单位应依据业务范围如实公布拟聘用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尊重应聘者的求职权利,不在年龄、性别、民族、外貌、宗教信仰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发布应聘者的资料、信息和使用应聘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应聘者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要求应聘者以其现金、证件做抵押等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对应聘相关岗位并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在人才交流会后一个月内就是否聘用予以答复,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资料,对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投诉、控告以及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人才交流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交流会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各项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税、物价、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运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常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略)

  附件3:常州市固定场所常设人才交流会年度计划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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