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5]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五日

苏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

  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地、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入场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商品市场是社会商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规范商品市场的布局和建设,促进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商品流通体系,特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市场数量波动扩张,结构调整不断加快。1995年全市商品市场636个,2003年增至745个,总量列省内各市之首。其中,市区商品市场289个,居全省第3位,占全市的37.6%。经过多年来的培育发展,市区商品市场逐步形成了由街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多元投资主体构成的市场格局,集聚了一批具有专业特点和带动作用的龙头市场、骨干市场,如横塘的建材市场群、北环路和东环路的汽车及汽配市场群、家用电器市场群、南环桥农副产品市场群、蠡口家具市场群、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群、东中市五金机电市场群等,市场的聚集和辐射效应进一步增强。

  2.成交额增长较快,交易规模日益扩大。2003年,全市商品市场成交额达到965.1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1.2倍。市区市场交易额达到265.5亿元。其中:超亿元市场18个,占市区的6.2%,成交额为80.3亿元,占市区的30%。

  3.市场体系门类齐全,分工较为合理。2003年,市区拥有消费品市场243个,生产资料市场46个。市区商品市场已基本建成了覆盖食品、副食品、粮油、蔬菜、果品、水产、服装、小商品、百货、五金、家电、家具、通信、电脑、汽车、汽配、建材等20多个行业,门类齐全、协调配套,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互为依托,共同发展的商品市场体系。区域性市场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小而全、散而乱的商品市场正在逐步退出,部分市场正在向专业化、特色化、规范化转变。

  (二)存在问题

  一是市场建设规划滞后,布局不尽合理。随着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步伐加快,市场建设规划却相对滞后,市场配套功能不全,市场布局较为散乱,市场无序建设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是市场规模偏小,水平偏低。市场的档次和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分布较散,部分同类市场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够合理。

  三是市场管理不够完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管理资源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粗放型商品市场的无序发展,违规建办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加重了城市的承载压力。

  四是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搭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运现象较为普遍。消防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管理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问题较多。

  二、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减量增效、完善配套、安全保障”的总要求,加快市场整合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场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充分利用本地比较优势,重点培育有产业依托、关系民生的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实现中心城区内市场向外围转移,逐步完成以零售为主的市场的关、停、并、转,加快传统市场向以信息化管理、物流配送为主要标志的集约化市场转变,形成以全国性市场为龙头,区域性市场为骨干,地方性市场为补充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流通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力争到2007年,“低、小、散”市场数量明显减少,规模效益明显提高,门店和摊位比例达到1:1,形成50亿元市场2-3个,10亿元市场5-8个,亿元市场20-25个;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同类工业消费品市场不超过3家,同类农副产品综合型批发市场不超过2家,同类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不超过3家,同类生产资料市场不超过2家。

  (二)指导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商品市场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市场的定位、规模和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本地产业特色、销地市场潜在需求和周边市场布局等因素,以避免“有场无市”和变相房地产开发现象的发生。

  2.规划先行原则。商品市场建设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与区域功能定位相配套,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市场规划须兼顾城市建设的近期和远期规划,做到市场建设和城市改造相结合,市场规划与市政规划相结合,农贸市场与住宅开发互相配套,促进城乡市场建设资源共享。

  3.集约发展原则。鼓励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和特色市场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通过发挥其集散功能和管理能力,实现场内各经营主体的充分竞争。

  4.资源整合原则。结合城市化推进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同类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重组,维护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同时,与其它零售业态错位经营,坚持批发为主的经营方向。

  5.强化管理原则。市场是由企业投资兴办的为交易商进场交易提供服务和管理的场所,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用地、建筑物、交通、消防、环保等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总体布局和发展重点

  (一)总体布局

  以适应产业布局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前提,在保证成熟的大型批发市场的拓展或迁移的同时,兼顾中小型市场的整合和发展空间。市场布局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既要综合考察本区域传统商业基础,所处地理位置、人流量和消费水平,又要考虑到本地区和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已有市场布局和环境特点,与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交通条件改善和流通业结构调整变化相适应。

  1.市场选址。产地市场选址应符合有利于向外发散的原则,销地市场应符合有利于向内配送的原则。古城圈层(以苏州古城护城河为界)内不再新建市场。核心圈层(东至东环路、西、南至京杭大运河、北至沪宁高速公路)内以市场整合重组为主,严格控制市场数量,提升优势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水平。核心圈层以外,按照市场建设布局规划,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具有较强集散功能的大型批发市场,不再开办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外的农贸市场。城市快速主干道两侧从严审批商品市场。

  2.区域导向。根据市区发展规划和原有基础,重点在苏嘉杭高速沿线、白洋湾物流园区建设商品市场群。同一区域内不得建办同类商品市场。

  (二)发展重点

  1.鼓励发展有产业依托的工业消费品产地市场。把市场的大流通功能与本地的产业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发展纺织服装、建材装饰、家居用品等传统市场,又要发展电子、通讯、机电、汽车等新兴市场。强化产地工业消费品市场的展览展示、商品信息交流、购销代理、物流配送等多种交易服务功能,并推动其逐步向商品展示订货中心、批发采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商品配送中心等新型模式转变,扩大经济规模。适度控制无产业依托的工业消费品销地市场的新建扩建,不再发展集贸市场式的工业品交易市场,不再建办新的小商品市场。

  2.扶持发展有稳定持续消费需求的农副产品销地市场。根据市民生活消费习惯,维持综合和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居住区生鲜农贸市场并举的格局,逐步推进农贸市场的“农改超”转型。批发市场要积极探索“前伸后沿”的发展路子,逐步推广竞买制、拍卖制、仓单交易等交易方式,积极发展生产基地和净菜配送中心。

  3.拓展为加工制造业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的生产资料市场功能。拓展市场的招标采购、物流配送、简单加工、网上交易等延伸功能,拓展销售渠道,以适应大宗通用性生产资料快速流通的需要。鼓励大型批发企业、大型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机构进驻市场。

  4.培育发展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要素市场。通过市场形态转换,把有形或无形产品与中介服务结合起来,包括房屋及其它产权的交易市场,旧货调剂市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拍卖、租赁、技术、运输市场等,活跃商品交换,满足多层次需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市场建设可行性论证制度。新建市场和原有市场的移建、扩建、异地开设分场(分部)或变更经营范围,都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论证会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市公安、规划、国土、环保、消防、贸易、工商等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利益相关者参加。

  (二)加大重点市场扶持力度。对那些带动性强、辐射面广、有发展前景的龙头市场和骨干市场,要从政策和服务两个层面,促进其做大做强。在项目建设、融资、招商、税费、信息化、财政补贴以及公共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扶持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帮助重点市场进一步壮大,增强其辐射力和带动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保证商品市场应有的发展空间。对符合规划和产业布局的新建市场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搞好供地服务。因规划调整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市场,应经论证会论证,确需易地再建的,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原市场存量资产置换后的收益,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理补偿。移建市场应首先考虑与其它同类市场的重组,确需新供土地的市场项目,采取招标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鼓励投资经营商联合多元投资。市场项目不得从事建筑物产权交易活动。

  (四)实施市场建设交通影响分析。对市区规划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根据市场的建筑规模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泊车位,市场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道或者支路地段,出入口的数量、宽度应满足市场进出交通量的要求。市场内部通联道路的设计应科学合理,确保内部通联道路的安全性、畅通性和可行性。交通、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整交通组织方案,为市场的配送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提高“门到门”服务时效。同时,鼓励市场举办者在城市中心区设立虚拟交易平台或商务中心,实现洽谈交易与实物交割的分离,在提升市场交易现代化水平的同时,减少交通压力。

  (五)实施市场建设环境、消防影响评估制度。市区各类商品市场建设,应按环境保护管理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分类,实行环境、消防影响评估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消防、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与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建成后,对准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环保、消防报批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建办市场的企业和进入市场交易的商户,由环保、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可视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改造提升传统市场。引导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改善市场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创新市场交易方式,对条件成熟的大型专业市场,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开展远程网上交易;对条件尚未成熟的中小市场,应倡导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交易方式。积极鼓励名优产品生产商到市场内开设批发机构,开展经销、代理和特约经销活动,不断提高市场商品档次和交易水平。

  (七)加快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对初级市场,特别是棚户式市场的整顿改造,对一些设施简陋、布局凌乱、层次偏低的市场,要通过就地改造或整体搬迁等方式,从根本上改变市场内外部环境的面貌,推进硬件设施现代化。同时增加投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各类市场的软硬件设施水平和服务功能,引导市场设施向商场化方向发展。全面落实消防、排污、交通、检测、储运、信息系统等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工作措施。

  (八)加强市场监管。对现有违规建办的市场,原则上要一律停办或拆除。对已批准的市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名称等且未经论证通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纠正。未办理规划申报手续,或擅自改变规划的,由规划会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并纠正。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部分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布局而未经论证通过的市场,要抓紧补办有关手续。对事实上的“空壳”市场和已改变用途的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建立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管理,明确法律义务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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