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设立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技术进步步伐,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做大做强六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民营经济,吸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重点支持利税超亿元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和培植名优产品。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对象。本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在建或当年竣工投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名牌的优秀产品。已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及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组织管理。设立市专项资金安排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简称项目评审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扶持扶助项目的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为主。

  1、技术改造项目,以项目贷款实际年利息为贴息限额,贴息期为一年;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建设且符合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优秀新产品及名牌产品项目,对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列入了“一二三四”工程的项目;

  3、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交纳税金100万元以上;

  4、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每年11月底前市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审核完毕。

  1、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控股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2、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汇总申报;

  3、县(市、区)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县(市、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汇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4、民营企业的项目,由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初审并汇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1、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或财政补助:企业应填报《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登记有效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拨付单、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

  2、申请名优产品技术开发补助:企业应填报《九江市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项目获奖的有效证明、技术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及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上报后,先由市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再组织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初评通过的项目实地考察,初审后签字,列出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用于项目建设,年底必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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