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务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发给

修正「公务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发给奖励金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院授人给字第094006075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400010771号令、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4006075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为激励公务人员士气,提振行政效率,对于公务人员在职期间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者,于退休或死亡时,发给奖励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以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律或铨叙部核备有案之单行退休、抚恤法规办理退休、抚恤人员为限。

三、公务人员于退休或死亡时,其在职时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者,由其退休或死亡前最后服务机关依附表(附件一)所列标准发给奖励金。但领有之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可适用其它法令发给退休金、抚恤金、奖励金等给与者,不适用本要点发给奖励金。

四、公务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者,于退休或死亡时,应由退休人员本人或其遗族填具奖励金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并检附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证书,送经退休或死亡时之服务机关审核后核实发给。如系退休再任人员,对其再任前所领有之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应先函洽其前退休机关查证未曾发给退休金或奖励金,始得发给奖励金。

前项证书遗失时,得由服务机关径依公务人员人事资料或铨叙部勋奖章数据库资料审核发给奖励金。

五、各机关发给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六、公务人员在职期间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良事迹,于退休或死亡后始获颁或追赠勋章、奖章者,准用本要点发给奖励金。

前项勋章、奖章系依公务人员抚恤法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追赠者,发给奖励金时,应扣除依该法从优议恤加发之抚恤金。但奖励金低于抚恤金时,不予发给。

七、公营事业人员及公立学校教职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者,得比照本要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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