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

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信息暨处置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证监字第094040006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监字第094040006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55342号函核定

二、本公司于所设之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每日交易时间内,分析股票、受益凭证、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及其它有价证券之交易,发现其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即依第三条规定办理。

(一)当日盘中成交价振幅超过百分之九,且与本公司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达三千交易单位以上者。

(二)当日盘中成交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六,且与本公司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涨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达三千交易单位以上者。

(三)当日盘中周转率超过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达三千交易单位以上者,但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及认购(售)权证不适用之。

(四)依本要点规定发布交易信息或采取处置措施者。

(五)经市场传闻或媒体报导或经本公司计算机系统分析有重大人为操纵情事并经签报核准者。

(六)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有关认购(售)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及附认股权特别股当日盘中振幅、涨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计算。

当日盘中振幅、涨跌百分比=该认购(售)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或附认股权特别股成交价变动金额÷〔标的证券之当日开盘竞价基准(投资组合之认购(售)权证,取其组合证券中最大者)×当日行使比率〕×100%,且与标的证券之振幅、涨跌百分比(投资组合之认购

(售)权证,取其组合证券振幅、涨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计算其差幅。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且其成交量达三千交易单位以上者」之规定,于初次上市普通股采无升降幅度限制期间之交易不适用之。

三、本公司分析发现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前条所列之有价证券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即于收盘后以书面通知该证券商内部稽核主管或营业部门主管,并副知该证券商总公司总经理,外国证券商在台设立分支机构者,通知其分公司经理人注意,以确保证券交割安全。

(一)投资人于该证券商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三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倍,且其委托买进(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委托买进(卖出)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证券商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五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一?五倍,且其受托买进(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委托买进(卖出)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投资人于该证券商成交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之○?三倍,且其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之百分之十以上。

(四)证券商成交买卖该有价证券之差额超过新台币二亿元并超过该证券商净值之一倍,且其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公司对于达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证券商,得于买卖申报之委托或交易时间内先以电话通知第一项人员。

初次上市普通股采无升降幅度限制期间之交易,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关于通知证券商之规定:

(一)投资人于该证券商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其委托价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数量累计达一千交易单位(或委托金额累计达五千万元)以上者:

1.开盘前以高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2.开盘后以高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二)证券商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其委托价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数量累计达五千交易单位或委托金额累计达二亿元或达该证券商净值○.五倍以上者:

1.开盘前以高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当日开盘参考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2.开盘后以高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买进者;或以低于委托当时成交揭示价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价格委托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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