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买卖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柜债字第094000314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0314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5、6、7、9、12条条文;并增订第6-1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56884号函准予备查

第2条 证券自营商(以下简称证券商)参加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买卖债券及为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悉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本中心其它相关规定。本系统包括计算机议价系统及比对系统二部分。计算机议价系统,系供证券商输入买卖断与附条件交易报价及线上议价成交之系统。比对系统,系供证券商输入其营业处所议价买卖断交易资料及确认其买卖内容之系统。

第一项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谓标的公债经财政部发布标售之公告后,自其发行日之前八营业日起至前一营业日止之买卖断交易。

第5条 计算机议价系统买卖断交易之交易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附条件交易之交易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比对系统之作业时间为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本中心得于中央政府公债标售日配合该发行前公债之市场交易需要,延长前项计算机议价系统交易时间至下午四时。

第6条 证券商之买卖断与附条件交易应分别采殖利率及利率申报,其升降单位为万分之一个百分点;但交换公债之买卖断交易应采百元价格申报,其升降单位为万分之一元。计算机议价系统者,买卖申报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九交易单位。每交易单位为面额新台币伍仟万元整。比对系统者,买卖申报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每交易单位为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第6-1条 附条件交易以交易标的次日参考殖利率或百元价格计算之含息价格,为其期初金额。附条件交易之承作期间,区分为一、五、十个营业日,但其卖还日不得跨交易标的还本付息前五营业日至还本付息当日。前项承作期间系指卖方交付交易标的予买方之日至卖还日止。附条件交易之交易标的于卖还日前,其所有权归属于买方,买方于附条件交易取得之债券,得再行卖断予他人。

第7条 证券商之买卖申报,应依本系统画面所列项目输入,经本系统接受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之。其修改时亦同。前项所输入之买卖申报,经本系统予以成交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成交资料。本中心得将计算机议价系统之最佳六笔买进与卖出报价及报价者名称,并同成交行情透过网际网络及信息厂商对外揭示。但证券商如采用隐名方式报价者,本中心将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信息。前项信息厂商应依规定与本中心签订「供给使用交易信息契约」。

第9条 证券商使用计算机议价系统进行买卖断交易者,每笔买卖申报应先区分确定报价或参考报价,并依下列规定成交之:

一、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者,经其它证券商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

二、买卖申报为参考报价者,经其它证券商确认后,原报价之证券商得于

二十秒内响应是否成交。原报价之证券商若确认成交者即行成交,确认不成交或超过二十秒仍未响应者,该笔报价视为不成交,本系统径行取消之,但其它证券商得于原报价之证券商响应是否成交前取消其确认。证券商得向其它证券商询价,被询价之证券商所响应之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并依下列规定成交之:

一、询价之证券商对被询价之证券商所提供之买卖报价于二十秒内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

二、被询价之证券商于询价之证券商确认成交前得取消其买卖报价。证券商使用计算机议价系统进行附条件交易者,每笔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经其它证券商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计算机议价系统每次成交以一交易单位逐一进行成交。

第12条 证券商使用本系统进行买卖断交易,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六十倍,经中央银行核准之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九十倍。但证券商最近一个月之自有资本适足比率有低于百分之二百者,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二十倍。前项准备金净值依证券商所缴存准备金之数额,以扣减风险值及加计买卖损益计算之。证券商为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对该债券买卖之净部位应符合业务规则第七十九条之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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