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

修正「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申请及核销作业要点」名称为「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投字第0930327231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经济部经投字第0930327231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称: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申请及核销作业要点)

一、经济部为落实大陆投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政策之相关配合措施,爰加强对大陆台商之辅导,鼓励产业公会积极办理大陆台商辅导相关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计划种类及项目、申请补助时应检附文件、以及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所定各项作业,由本部投资业务处(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负责推动办理。

三、本要点之补助对象如下:

(一)依据工业团体法或商业团体法设立之公法人团体。

(二)已成立大陆经贸委员会之台湾区级工业同业公会。

四、实施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

五、补助对象得申请之补助计划种类及项目如下:

(一)举办台商投资经验交流会、大陆投资经贸讲座或大陆台商负责人联谊座谈会: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邮电费、授课演讲钟点费。

(二)举办辅导经营管理、协助技术升级、以及大陆台籍干部培训研习班: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及授课演讲钟点费。

(三)编印主要产业在大陆发展的现况或投资经验薪传录:印刷费。

(四)配合政策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依其业务性质相关费用。

(五)其它有助于大陆台商辅导之业务:依其业务性质相关费用。

六、补助对象申请补助,除因政策需要并经主办单位核准者外,应于计画预定执行前三个月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补助对象向主办单位申请补助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申请书(附表一)。

(二)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计划书(附表二)。

(三)经济部补助产业公会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经费预算表(附表三)。

(四)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证明或章程影本。

(五)设立大陆经贸委员会之相关证明文件。

七、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经核定之补助计划如须变更计划内容,应于新计划预定执行一个月前,向主办单位申请同意后始得办理。

(二)受补助单位所提计划如无法执行,应于计划办理日期一个月前,主动函报主办单位。

(三)受补助单位办理各项活动之DM、会场红布条、现场发放资料等均请加注主办单位为指导单位。

(四)受补助单位应对各类酬劳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

(五)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公函(请注明受补助单位存款户名账号,俾利拨款)、领款之收据(附表四)、收支明细表应列示全额经费收支,收项应包括受补助单位负担及各单位补助金额(附表五)、支出分摊表(附表六)、成果报告(附表七)、各项支出凭证(正本,抬头应为受补助单位,并请贴于粘贴凭证用纸,且经受补助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及依序编号)、外币应折算新台币,并附汇率证明、以及原核准函影本送主办单位核办。受补助单位办理大陆台商辅导业务补助款核销标准如下:

1.场地租金,核实报销,其场地属自有者,不予补助。

2.场地布置费,核实报销。

3.印刷费,核实报销,发票应记明印制品名及数量,并检附样本,不包括会员名录。

4.邮电费,核实报销。

5.授课演讲钟点费,依规定标准核实报销(内聘讲座:主办或训练机关人员每小时最高补助八○○元,外聘讲座:学者专家每小时最高补助一、六○○元,并检附议程及学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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