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消费者保护法条文

增订消费者保护法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

正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51号总统令

兹增订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消费者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之一 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应于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

前项所称总费用之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1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增订消费者保护法条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