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立编译馆优良漫画奖励要点」

修正「国立编译馆优良漫画奖励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文社字第0940000462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国立编译馆国文社字第094000046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目的:国立编译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奖励具创意性、教育性、启发性并适合青少年儿童阅读之优良漫画创作与出版,以增进社会教育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项目及对象:

(一)本奖励要点以国人自行创作者为限,并依出版方式分为甲、乙两类:

1.甲类:参选作品须为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版单行本之漫画,奖励对象为编绘者、出版者及编辑者。

2.乙类:参选作品须为未出版单行本之漫画,奖励对象为编绘者。

(二)上述甲、乙类漫画依创作方式各分为:

1.连环图画组。

2.单幅至多格短篇漫画组(一页以下完整表达漫画内容之创作)。

三、奖励方式:奖励名额及金额为原则性拟订,得依本馆年度预算、参选作品及评选结果调整之。

(一)甲类:

1.奖励名额:连环图画组:优良3名、佳作3名。单幅至多格短篇漫画组:优良2名、佳作2名。编辑奖:由参赛作品中评选编辑奖1名。

2.奖项金额(以新台币计):连环图画组:第一名24万元、第二名16万元、第三名8万元;佳作每名各5万元。单幅至多格短篇漫画组:第一名20万元、第二名12万元;佳作每名各5万元。编辑奖:5万元。

3.入选优良漫画暨佳作之编绘者、出版者及编辑奖得主,由本馆分别发给奖状或奖牌。

(二)乙类:

1.奖励名额:连环图画组:优良3名、佳作3名。单幅至多格短篇漫画组:优良2名、佳作2名。

2.奖项金额(以新台币计):连环图画组:第一名18万元、第二名14万元、第三名10万元;佳作每名各5万元。单幅至多格短篇漫画组:第一名16万元、第二名12万元;佳作每名各5万元。

3.入选优良漫画暨佳作之编绘者,由本馆分别发给奖状或奖牌。

(三)获奖作品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编绘创作,倘无特别提出需求,本馆将依据申请书中编写绘图者资料,将奖金均分给共同创作者。

四、申请时间、方式及限制:

(一)申请时间: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二)申请方式: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以挂号邮寄或径送方式向本馆提出申请。甲类:

1.申请书1份:由编写绘图者及出版者联名共同提出申请。

2.作品5本:每件参选作品须缴交成书5本,每本页数须在60页以上;如为「套书」,则应检附全套作品。

3.切结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编绘者须保证参选作品为自行创作及本身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乙类:

1.申请书1份:由编写绘图者提出申请,如为二人以上,须联名共同申请。

2.作品原稿乙册及影印稿2册:每册页数须在50页以上;原稿将于评选结束后寄还。

3.切结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编绘者须保证参选作品为自行创作及本身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三)已得奖的套书后续作品,不得再申请奖励;申请乙类作品稿件经获奖并出版后,不得再行申请甲类作品之奖励。

五、评审方式:

(一)由本馆组成优良漫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二)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依初审、复审程序进行评选。

(三)评选结果以书面通知各申请者,得奖名单每年六月底前公布于本馆网站,并择期颁奖。

六、权利及义务:

(一)得奖者须无偿授权本馆使用获奖作品于非营利性质之漫画推广用途上,如:公开陈列、展示、制作专刊,于本馆网站公开传输20%部份获奖作品等。

(二)得奖者应保证获奖作品为原创作品,如有违反著作权法或其它法令等情事,经查证属实者,应撤销奖励,并追缴原领取之奖金及奖牌、奖状,三年内不得申请优良漫画奖励。所涉违法事宜,应由申请者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馆无偿授权得奖者使用「获奖标志」于获奖作品封面上。

(四)本馆得视年度经费情况,购置获奖作品,并向各社会教育馆、县市文化中心、图书馆或各国民中小学推介,以资推广。

七、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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