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调整远洋延绳钓渔业总船数限制作业规

订定「调整远洋延绳钓渔业总船数限制作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授渔字第094133013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30136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8点;并溯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落实鲔类资源保育,以符合现阶段远洋渔业管理,兹依据渔业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四条订定本作业规定(以下称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之延绳钓渔船(以下称渔船)如下:

(一)经核准前往大西洋从事大目鲔及中小钓组作业渔船(如附件一)。

(二)经核准前往太平洋从事大目鲔作业渔船(如附件二)。

(三)经核准前往印度洋从事大目鲔及兼营组作业渔船(如附件三)。

前项各款渔船如船名变更,以渔船统一编号为准。

三、前点第一项款应减少作业船数如下:

(一)第一款大目鲔组渔船减少二十二艘,中小钓组作业渔船减少二艘。

(二)第二款减少十五艘。

(三)第三款减少二十一艘。

除前项所订减少作业船数外,本会得视实际需要,另行订定有关限制措施。

四、台湾区远洋鲔渔船鱼类输出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鲔鱼公会)应于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就前点减船需求依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协调渔业人后,提出减船对象渔船清册(如附件四)及切结书正本乙份(如附件五),送本会渔业署备查。

鲔鱼公会逾期未能依前项规定全部办理完成未完成部分,得由本会调处,调处不成,本会将依第二点附件所列之渔船为母体,于九十四年

三月十五日前依抽签方式决定接受减船对象。

参加抽签之渔船,其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各鱼种配额量,由本会渔业署重新调整另行公告。

同洋区作业渔船之渔业人得以共组船团方式依该洋区须减少之渔船数量比例,依第一项之程序,自行提出特定减船对象,于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八日前送鲔鱼公会转陈本会渔业署同意后,前开共组船团之渔船得不列入第二项之母体,参与抽签。

五、纳入减船对象渔船之渔业人,由本会依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补偿。

六、经列入减船对象渔船作业期限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各洋区作业渔船并应依下列期限前,驶抵国内港口解体:

(一)在西经一五○度以东之太平洋水域作业者: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二)在西经一五○度以西之太平洋水域作业者: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在印度洋作业者: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在大西洋作业者: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经列入减船对象渔船之渔业人得于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同洋区或其它洋区作业之大目鲔、长鳍鲔或兼营组作业渔船替换,承受供替换渔船之作业组别,并将同意替换文件(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送鲔鱼公会转陈本会核备,逾期不予受理替换申请。

依渔船建造许可及渔业证照核发准则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办理预先让与汰旧吨数供他船使用之渔船不得作为前项替换渔船(附件七)。

前项供替换渔船应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前驶抵国内港口解体。

七、违反第六点规定者,依渔业法第十条规定撤销渔业执照,本会渔业署并通报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列入「非法、无报告、无管理之渔船名单」。

减船对象渔船有前点第二项替换之情事者,前项处分之标的渔船为被替换渔船。

八、减船对象渔船及供替换渔船补偿费之核给及交船事宜等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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