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办事细则」

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办事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秘字第094210085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秘字第094210085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会设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中部办公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法规委员会、信息小组及大陆事务协调小组等单位(以下简称本会各单位)分别掌理本会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条 本会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会各项业务之推动,应依本会职权处理之。

二、各单位核释文化相关法规疑义时,原则上应会同参事、法规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洽商核释意见签办;其须会商有关机关者,由各单位先行会商之。

三、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同各有关单位或机关协商拟订,并送法规委员会审查。但行政规则经签请长官核定者,得免送审查。

四、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它单位有关者,应事前洽商,事后分别通知。

五、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它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送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六、各单位代表本会出席其它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求暂为保留,俟返会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5条 法律及上级机关或本会发布之法规命令,得由法规委员会或各单位视实际需要编印,分送各有关机关、单位参考;其不属本会主管且与各单位无涉之法令,由法规委员会管理。

第6条 本会各单位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其员额视业务繁简定之。

第7条 第一处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化基本政策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综合性文化法规之研拟及修订事项。

三、关于全国性文化艺术类财团法人及人民团体之辅导事项。

四、关于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之奖励事项。

五、关于文化义工之培训及奖励事项。

六、关于文化资产保存维护综合及协调事项。七、关于文化资产法规之研拟及修订事项。八、关于弱势族群文化保存及推广事项。九、关于文化机构及文化资产专业人才之培育事项。十、关于文化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十一、关于文化设施设置之审议及辅导事项。十二、关于本会所属博物馆业务之辅导事项。十三、其它有关文化业务综合事项。

第8条 第二处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学、历史、哲学及文化传播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文学、历史、哲学及文化传播之人才培育及奖掖事项。

三、关于文学、历史、哲学及文化传播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四、关于绩优文化艺术人士奖助之研拟、审议、执行及其协调、考评事项。

五、关于社区总体营造计画之研拟、审议、执行及其协调、考评事项。

六、关于社区总体营造人才培育事项。七、关于社区总体营造信息之搜集、汇整及研究事项。八、其它有关文学、历史、哲学、文化传播及社区总体营造事项。

第9条 第三处职掌如下:

一、关于艺术环境与施政方案之规划、拟定、审议及其它各类艺术共同性事务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本会驻外文化机构之联系、辅导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国际及两岸文化交流合作事务之策划、辅导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国外及大陆艺术家、展演团体来台之审议及辅导等相关事项。

五、关于视觉艺术之策划、辅导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表演艺术之策划、辅导及推动事项。七、关于视觉艺术与表演艺术人才培育、奖掖之策划及推动事项。八、其它有关文化交流、视觉艺术及表演艺术事项。

第10条 中部办公室职掌如下:

一、九二一重建区社区营造、社区文化重建与生活重建。

二、产业文化资产清查、保存、再利用综合业务事项。

三、产业文化资产清查、保存、再利用之策划、审议、推动、协调及考核等事项。

四、产业文化资产清查、保存、再利用之信息搜集整理、出版、业务宣导及人才培育等事项。

五、铁道艺术网络之策划、辅导及推动事项。

六、历史建筑保存再利用之策划及推动。七、县市历史建筑保存再利用业务之辅导、咨询、评鉴及人员研习训练等事项。八、辅导地方政府办理历史建筑紧急抢救及维护。九、九二一重建区历史建筑复建业务。十、办理创意文化园区综合业务。十一、关于文化服务替代役训练、管理及运用事项。十二、收发文及档案文书事项,研考及一般行政综合业务。十三、庶务、出纳、财产、办公厅舍及工友管理等事项。十四、人事业务、会计业务及政风业务。

第11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重要会议议事及纪录事项。

二、关于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汇编事项。

三、关于重要施政项目、长官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四、关于工作简化及为民服务之推行事项。

五、关于公文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关于公文列管、查催及办理绩效分析填报事项。七、关于印信典守及附属机关印信制发事项。八、关于款项出纳、票据保管事项。九、关于员工薪津、交通费等发放事项。十、关于政府采购、财产管理、建筑修缮事项。十一、关于员工福利筹办事项。十二、关于消防及卫生事项。十三、关于警卫、司机、技工、工友调配、训练及管理事项。十四、关于本会新闻发布之联系及新闻和公报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签报事项。十五、关于本会对外公共关系事项。十六、关于影音、著作等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十七、关于首长、副首长出国接送机、礼遇通关办理事项。十八、关于首长、副首长每月特别费之支用、结报事项。十九、其它有关文书、总务事项。二十、其它不属各单位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拟办、职务归系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待遇、生活津贴、文康休闲活动拟办事项。

四、关于职员差假、勤惰、奖惩、考绩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人力规划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退休、资遣、抚恤、公保、健保、退抚基金、离职储金拟办事项。七、关于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运用事项。八、关于人事规章拟订事项。九、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概算、预算、决算之筹划及汇编事项。

二、关于本会经管各项费款之内部审核、预算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会收支原始凭证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会计报告、绩效报告、半年度结算之审核、汇编事项。

五、关于政府采购法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六、关于本会所属机关及本会主管作业基金会计事务之指导及监督事项。七、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及本会主管作业基金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八、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本会经费之处理、收支帐目之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之相关处理事项。九、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收支原始凭证之保管及送审事项。十、关于本会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及推行事项。十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奖惩之拟议事项。十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七、关于安全维护工作之计划及执行。八、关于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九、其它一般有关之政风事项。

第15条 信息小组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化信息体系之整体规划、协调、推动、辅导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文化体系信息作业标准规范之研订及推展事项。

三、关于艺文创作流通及数字化之规划与应用事项。

四、关于本会暨附属机关业务计算机化及信息安全之规划、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关于网络社会虚拟社群规划与推动事项。

六、关于网络公民权规划与推动事项。七、其它与文化信息相关事项。

第16条 大陆事务协调小组职掌如下:

一、两岸文化交流政策及施政计画之协调、推动事项。

二、大陆事务政策、两岸文化交流法规及相关会议之出席与裁决事项之办理事项。

三、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之推动事项。

四、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申请来台传习之审核、访查事项。

五、大陆、港澳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基于文化考量之审核事项。

六、台湾地区人民、团体等赴大陆地区担任职务之审核事项(艺文类)。七、两岸文化交流经费预算及施政绩效之汇整、协调及评估事项。八、两岸文化交流活动报告及资料之搜集、汇办事项。九、两岸文化交流之建议、陈情案件研处事项。十、其它有关两岸文化交流之一般行政事项。

第17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18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长官授权公文核阅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或分配。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权责问题核议。

四、主管业务接洽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五、对外新闻发布内容之审核。

六、本会紧急危机处理之召集事项。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19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拟及审核。

二、重大计画方案之研拟及审核。

三、法令公(发)布、废止及修正文件之会核。

四、业务计画、报告及各单位项目业务之审议。

五、立法院审查本会有关法律案之列席。

六、出席各种审查研究会议。七、法规之审核整理及编辑。八、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咨询、服务及建议事项。九、长官交办事项。参事办理前项各款事项由长官就本会各单位有关业务适当分配之。

第20条 各单位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单位业务,应制定工作职掌表,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二、工作分配、拟办及审核。

三、长官授权公文代判。

四、主管业务内有关法令规章之研拟。

五、主管业务内各种计画报告及事例资料编撰。

六、主管业务接洽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七、单位日常业务处理。八、长官交办事项。各处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业务。

第21条 各单位专门委员、编纂等简任人员承长官之命办理单位重大计画方案之推动、法令规章之研修及业务研究之改进及建议。

第22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科内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二、工作分配、拟办及审核。

三、长官授权公文代判。

四、主管业务内有关法令规章之研拟。

五、主管业务内各种计画报告及事例资料编撰。

六、主管业务接洽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七、科内日常业务处理。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23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4条 本会实施分层负责,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5条 各单位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之文稿或以单位名义决行之文件,由决行人员负法律上之责任。

第26条 各单位处理业务,涉及其它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陈由主任秘书以上人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其单位主管决定。

第27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超出代行范围者,由核判人员负责。

二、重要案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普通文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四、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五、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续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七、文件缮写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盖印错误由盖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由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八、款项、物品收发之遗漏或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九、财产处理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十、处理错误或失当之文件,经会签者,会签人员应共同负责。十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十二、其它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8条 本会业务会报每两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29条 本会各单位为检查其主管业务之得失,每月及每年之终,得举行业务检讨会一次。

第30条 本会职员服务,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1条 本会职员应按规定办公时间到会办公,并应亲自签到及签退。

第32条 本会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33条 本会职员因故辞(免)职、退休、资遣或解聘(雇)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按发布生效日期离职。前项人员离职时,应将任内经管业务交付清楚,并办理离职手续。业务交代不清者,不发离职证明书。

第34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3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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