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印制保险费发票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5]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摸清税源,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地方税纳税人全面进行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范围凡在湖南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屠宰税等项地方税义务之一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部队及军工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无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下列对象可不列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只缴纳屠宰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屠商和专门从事牲猪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体工商业户。

  (三)只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业务的个人。

  (四)负有连续缴纳地方税纳税义务在三个月以内的,可视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共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地方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未领取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运输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只发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对只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还应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投资许可证,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下发前,对我省1993年以来应换证而未换或新近开业尚未办证的地方税纳税人,各地可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函[1993]309号文件要求,核发原省税务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费。对1993年、1994年已按湘税函[1993]309文件要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纳税人,暂时的办理税务登记,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下发后,再统一收费填写税务登记表(式样仍按湘税函[1993]321号文件执行)换(发)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凡已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并按前款规定应发证的,主管地税机关暂按原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其编排代码。对企业(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代码证书”,登记其“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对没有办理“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对按前款规定暂不发证的纳税人,暂不为其编排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待发证时再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编排。

  四、税务登记的步骤安排税务登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各地要做好宣传和全面进行税务登记的准备工作;其次为申报登记阶段,地方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登记;再次为检查清理阶段,各地对未申报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最后为总结建制阶段。税务登记申请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发证时间另定。

  五、税务登记的工作要求。

  这次在全省范围内对地方税纳税人全面进行税务登记,是地税机构成立后,特别是个体、集贸税收移交地税机关征管后,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的地方税纳税户数和税源分布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地要安排专门的力量来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一局领导负责。同时,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地开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这次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检查清理工作。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登记工作,而且要组织全体专管员、稽查局等专门力量,彻底清理一次漏管户,特别要对交通、服务、娱乐等行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办好税务登记,查补应缴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争取收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

  (三)加强部门联系。在这次登记工作中,各地应主动与工商、国税、金融、技术监督等部门取得联系,将税务登记情况与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情况进行核对、查找工商登记户数和银行开户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不符原因,以便准确掌握税源情况、澄清税源底子。

  (四)做好总结建制工作。各地完成登记工作后,应及时总结税务登记工作情况,按报表中规定的要求,填报税源普查统计表和税源普查汇总表以及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并建立纳税户基本情况清册、税源分布情况底册,要清理收缴废旧发票,重新核发发票领用簿,完善发票领用存报告制度,要使纳税人形成一种开业、变更、注销都及时进行登记的良好习惯,对暂不进行登记发证的,要搞好税源登记管理,以保证这次登记工作收到应有效果。

  各地在税务登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登记工作结束后,要按要求把工作情况和所附的各种统计汇总表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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