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通知”称: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本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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