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为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和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原有的农村服务组织不论在职能上和运行方式上,还是在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上,都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于一体,围绕当地主导农产品开展多种服务活动,可以有效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缓解产销矛盾,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作用将越来越明显。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我市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和组织形式,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载体。农民作为小批量商品的生产者,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存在着信息不灵、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等诸多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使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中间层次,让农民真正成为生产经营和市场经济的主体,使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各种生产力要素整合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融合对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相互合作的力量,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减轻市场风险,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中间利益流失。依靠农业的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优势,可以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虽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发挥了较好作用,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全市农民的迫切愿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形式和发展目标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维护农民自主经营权利,不得改变农民家庭财产关系。二是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从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农民的要求出发,不搞统一模式,不强迫命令,只要能拉动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都应予以支持。三是坚持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体现行业特色、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四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决策、自主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五是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合理的产权机制,按照章程和有关制度,明晰成员的资产份额,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农民需要组建,在生产、加工、运销、流通等方面实行多层面、宽领域、高效能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二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也是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形式。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在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运作、民主控制的规则,重点进行农民的产品销售服务,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三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础上,联合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政单位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信息技术服务、价格协调、行业管理、行业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制订、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贸易纠纷处理、农产品贸易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谈判地位。四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组织形式之一。要充分利用农村供销合作社在资金、技术、场地、信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发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组织带领农民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五是支部加协会。支部加协会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有机结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形式。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协会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通过支部抓协会,协会带农户,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目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逐步构建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基础,以全市行业协会为龙头,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争取到2010年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达到全市农户的40%,销售的农产品占生产总量的50%,组织成员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户的30%.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和新技术应用、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市农信联社和市农委共同制定。三是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减免有关费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团法人登记注册资金降为2000元,免交登记、公告、年检、审计等费用。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类型进行工商登记,登记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其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专业合作社。四是放宽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经营种子、兽药,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五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实体,对其兴办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

  (二)整体推动措施。一是加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编制发展规划,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奠定基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履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二是突出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首先应立足于解决好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重点培育水产品、畜产品、果品、无公害蔬菜、食用菌等行业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组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等经营形式,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镇社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参与农产品大流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自营出口业务,把我市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三是抓好典型示范。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多、运作规范、成员增收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加强指导,逐步培育成代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窗口和品牌的标志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示范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四是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最近一个时期在农村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应在合作理念、发展思路、民主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培养出一批有合作思想、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组织保障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支持农民。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保护和支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举措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推进,抓好组织落实,认真协调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支持不干预,引导不强制,指导不包办,主要在扶持政策、发展资金、注册登记、组织管理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
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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