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 2005年2月2日)

  近年来,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认真贯彻科教兴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推动全省科技进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每年产出各类科技成果3000多项,一大批获奖科技人员已经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获奖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为进一步提高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培养科技人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奖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奖励科技进步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具体体现。全省科技奖励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注重奖励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不断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和创新科技奖励制度,完善评审与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强化科技奖励监督,逐步建立起科技奖励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和管理科学、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管理体系。

  二、创新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一)规范和完善科技奖励评审评价机制。省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要逐步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省科技奖励的项目进行分类量化评价。申报项目要分别在申报前、评审前和评审后进行公示,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省科技奖励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项目评审要按照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和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对拟授予高等级的奖励项目,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发挥专家在科技奖励评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数据库,评审专家的遴选要坚持老中青专家相结合,省内外专家相结合,产学研领域专家相结合,注重发挥中青年专家、省外专家和企业技术专家的作用。

  (二)扩大省科技奖励范围。对于省外单位、人员与省内单位、人员在我省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引进技术在我省转化推广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我省科技人员在省外或国外单独或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回省内转化或创业的,均纳入省科技奖励范围。

  (三)完善科技奖励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和其他奖励为补充的科技奖励体系。

  (四)实施对科技奖励各项活动的有效监督。制定《山东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试行办法》,设立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科技奖励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对科技奖励组织者、推荐者各项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要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和信誉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信誉进行记录并作为遴选依据。

  (五)重视获奖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要把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产生的效益、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和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的作用作为科技奖励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获奖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折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要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心、网上技术市场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依托,实施重大获奖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积极探索获奖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途径。

  三、依法加强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科技奖励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科技奖励的领导。要把科技奖励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要加强科技奖励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者素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科技奖励激励政策和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把科技奖励作为人才评价与培养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将获奖科技人员纳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切实改善他们的科研、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与科技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提高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个人所得比例。鼓励获奖项目(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在部门(单位)对获奖者给予匹配奖励。要把科技奖励宣传作为科技宣传的重要内容,建立科技奖励长效宣传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重点宣传获奖科技人员的先进事迹、获奖科技成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作用以及科技奖励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22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