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泰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泰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为确保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疫情不扩散,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泰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分工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秘书长、分工副秘书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泰安海关、军分区、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策,统一协调防治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信息;对上对下的信息沟通;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方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协调督导组、组织宣传组、技术指导组、后勤保障组。

  (二)县(市、区)政府设立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市、区)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市、区)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等应急防治措施。市指挥部接到县指挥部的报告后,应迅速上报省指挥部,并派出专家组协助县级采取相应措施。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认定。

  (一)市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邀请省畜牧部门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四、疫情分级

  按国家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

  2.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有1个设区的市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配合全国、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全省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配合省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二)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部门职责。

  畜牧部门主要负责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并监督疫情处理过程中各项技术标准的实施;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防治禽流感各项政策落实;负责人员防护技术的执行;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的管理以及产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车辆、人员消毒。

  财政部门负责禽流感防治经费的落实,保证禽流感疫苗、扑杀、消毒、物资储备、设施设备等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检疫检验部门会同海关加强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卫生部门主要做好人群中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禽类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落实好《泰安市人间禽流感防治方案》。

  科技部门要加大防治禽流感技术的投入,保证必须的科研及防治技术推广经费,同时发挥科技宣传的优势,面向农村加大防治禽流感科技知识的宣传。

  农业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防治禽流感的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同时要协助畜牧部门搞好道路运输禽类及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消毒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部门要协助畜牧部门做好运输环节的防治禽流感工作,做好疫区防疫物资的调运。

  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铁路运输部门要把好运输关口,配合当地检疫部门搞好过境产品的检疫检验。

  军队和武警部队要搞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按照规定维持好社会秩序,必要时按照市政府要求搞好染疫禽类及产品的处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禽流感的诊断、监测和综合防治水平。特别要加强对预备队队员的培训和技战演练,能及时无误地处理突发疫情。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家组负责提供禽流感疫情现场初步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初步结论作为本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各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3、各级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市指挥部定期向市政府、各县(市、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县(市、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健全市、县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禽流感防治工作中措施得力、落实到位、表现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治禽流感工作中因公负伤、致残、死亡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抚恤政策。对一线作战的人员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对有下列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政府、部门人员,依据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县(市、区)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就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禽流感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

  (2)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对上级有关部门的督查、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2、有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禽流感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或者漏报的;

  (2)拒绝服从防治指挥部或所在单位统一调遣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监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

  九、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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