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食品安全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九江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保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并责成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6、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协同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7、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具体职责

  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发布。

  2、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和监督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大力推行名牌产品制度;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标签,进行食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开展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4、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帐;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从业人员,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开展食品卫生评价;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出入境食品的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进出口动植物的饲养、种植、屠宰、加工、储藏及其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和对外注册进行有效管理。

  7、商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及定点屠宰厂的规范建设,开展对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的违法活动;负责全市“三绿工程”的日常工作,组织设立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标志的“绿色食品”专柜、专卖店和专销区,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的销售比重。加强食品企业的指导和行业管理,督促实行食品销售安全责任制,建立商业诚信机制,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8、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抗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执法。

  9、粮食部门: 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工作。

  10、教育部门: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是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普及学生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11、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市区临时占道摊点和流动摊贩,规范食品经营者行为。

  12、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政策及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13、经贸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管理。做好食品安全行业规划,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食品市场专项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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