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市直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充分调动有条件企业上市积极性,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其按规定上交的出让金的30%奖励给企业,其余70%待企业实现上市后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给予减免或优惠收取相关费用(免费及优惠收费项目详见附表);对所涉契税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关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执行。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在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在企业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如没有变化的,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不视为交易,可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免收交易过户税费;有股东变化(有交易行为发生的)的,按实际交易发生部分缴纳税费。

  四、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反映前两年企业盈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市直留成部分扶持给企业,30%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五、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去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六、对企业因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原资产进行调帐处理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文件执行。

  七、对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由历年积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按10%比例环比增长,超过基数部分的市直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直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时,享受本意见第二条同等政策优惠。

  十、企业上市成功,注册地在丽水市区的,市政府根据其首次融资额大小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净融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20万元,每增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奖10万元;同时酌情对帮助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以上政策经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兑现;与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直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有关免费及优惠收费项目表

  部门名称 免费项目

  国土局 土地权属调查费

  建设局 房产登记费

  部门名称 优惠收费项目

  国土局

  1、土地测量费:1万元以内按实收;1万元以上部分减半收取

  2、土地过户手续费减半收取

  建设局

  1、房产交易管理费减半收取

  2、地形地图测绘费按低限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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