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2-06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正文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开展,严格把好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权限。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的工作程序。

  1.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直接向所就读的学校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培养学校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后,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3.培养学校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当年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名册、教学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审核,由自治区教育厅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所审定的名单给予认定。

  二、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权限。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的工作程序和条件。

  1.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直接向所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所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类别必须与所修学的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层次相一致。

  2.已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教育机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修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3.申请者所就读学校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后,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要求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试讲,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予以受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规定,切实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

  (二)认真负责,以生为本。

  各学校要从学生的需求出发,认真做好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文件的要求,统一布置,指导学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后方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体检应由所就读的学校集体组织,就近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

  (三)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单独直接受理应届毕业生个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4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办好相关收费手续,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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