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2005-04-01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经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全省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37项(含部分中央在湘单位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用“*”号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5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1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省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37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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