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2005]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

  现将省局《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 [2004]229 号)转发给你们,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229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材料与设备划分标准,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 四)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 理 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

  2、上述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装、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辅助用料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1、自动电话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话务站、光端机、基群设备、微波设备、火灾报警设备、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器、有线广播设备、闭路电视设备、工业电视监视设备、电源电设备、蓄电池、发电设备、整流器、开关电源、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架、交接箱、分线箱、电缆充气维护设备、滤波器、室内外通话站、稳压器、系统均衡装置、电话机、扬声器、扩音机、变压器、扬声放大箱、无线电话等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挂钩、挂带、各种电线、电线杆、金具、管材、桥架、型钢、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工业炉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材料或填料均为材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隔热、防腐、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窥视孔、预埋件等均为材料。

  四、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及省局另有规定明确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划分标准外,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材料和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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