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5]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区商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 2004 ] 5 号 ) 精神,为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经听取朝阳、海淀等区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对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跨区县税收分配办法。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分配办法

        —— 某区县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 连锁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 ×( 所在区县销售收入/该连锁企业销售总收入 )

        —— 某区县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额 = 连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 所在区县销售收入/该连锁企业销售总收入 )

        二、办理程序

        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日内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于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 20 日内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供连锁企业的月销售收入情况;市财政局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税收分配核算,在相关区县之间调库。

        三、执行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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