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200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7
施行日期:2005-02-07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

  郑州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12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二分之一,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十分之一,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二)水价改革的原则:1.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作用,提高用水效率;2.水价机制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3.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4.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5.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

  (一)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我市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以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确定合理的利润率,其中,要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同时,要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

  (二)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要合理开发利用过境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逐步实行阶梯水价,达到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总支出的合理比例,促进节约用水,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在制水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水价调整规划期为5年,从2005年开始,每5年制定一次水价调整规划,水价调整可分步实施。2005年首次水价调整主要用以弥补供水企业历年亏损及新增成本因素;2007年水价调整主要用于补偿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加快郑州市户表改造步伐,为在全市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2009年根据上游水价及水资源费情况,在严格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将水价调整到企业微利经营水平,使供水企业有一定利润用于偿还东周水厂、石佛水厂及邙山输水管网改造的贷款。通过水价调整,使居民生活水费支出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合理比例,以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

  (三)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要综合考虑我市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结合自来水价格调整,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逐步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使开采使用地下水成本与城市自来水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有效地遏制地下水的乱开滥采,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计划地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同步调整。

  (四)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2005年底,五龙口污水处理厂5万立方米再生水工程即将投产,在保证安全使用再生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及电力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同时,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

  (五)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70元/立方米,现行标准基本可以满足王新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随着五龙口污水处理厂的投产运行和马头岗污水处理厂的开工建设,应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督促县(市)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开征的要严格按标准征收,征收率不得低于60%,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一)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依据我市具体情况,在2007年底以前推行阶梯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量每月在12立方米/户以下的,执行原居民生活水价标准;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户至20立方米/户部分执行二级水价,按基础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户以上部分执行三级水价,按基础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用水量数和阶梯比例随郑州市供水状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促进节约用水。

  (二)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为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此次水价改革将水表出户的改造、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同时,引导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抄表到户,确保2007年底以前在全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三)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与阶梯水价类似的超计划用水加价办法,对超出计划部分按《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加价水费。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四)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基础价格,对农作物灌溉用水实行定额制,超出定额部分按高于基础价的价格收取,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末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转变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模式,由福利水逐步向商品水过渡。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对农村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缴率,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要加大都市村庄自备井的管理力度,凡按规划进行改造过的都市村庄的自备井要全部取缔,不能取缔的要全额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资金保障。

  (六)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水价减免政策。在水价改革过程中,为了不影响低收入家庭居民的生活,采取适当减免水费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凭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个月减免3立方米自来水费。

  四、加强水价改革的领导和宣传

  水价改革不仅涉及到供水企业,还涉及到政府各个部门,郑州市水价改革工作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市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做好工作,确保城市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水价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尤其是对农业用水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促进使用再生水等制度,在我市都是首次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水价改革的正面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水价改革对国民经济、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促进水价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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