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7
施行日期:2005-02-07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指台风(热带风暴)、洪涝、干旱、地震、潮汛、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低温冷冻、雪灾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2.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3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省内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三)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二、目标与原则

  工作目标: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常备不懈,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实施有效救助。其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实行市政府首长统一领导下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二)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灾害损失,解决好灾民的吃、穿、住、医和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及基础设施重建。

  (三)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本着因地制宜、特事特办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程序迅速实施救助,努力提高救助工作效能。

  三、组织指挥与职能

  (一)市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挥部设在市民政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部署、检查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应急救助组,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其分组与职能是:

  1.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灾情,及时掌握受灾情况;分析和评估灾情,在灾害发生5小时内汇总上报初步灾情;核查灾情,做好灾情每日续报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受灾情况,启动和完善救灾方案;向有关部门争取救灾应急资金,接收救灾捐赠;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检查灾区的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责任人: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救灾救济处长)

  2.基本生活保障组: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粮食局、医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灾民急需的饮水、食品、药品等救灾物品的保障;根据总指挥部指令调配查灾核灾人员;接待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灾情检查人员。(责任人:市民政局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市政府牵头,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宁波电业局、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责任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农经处处长)

  4.应急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市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责任人:市财政局分管局长、社保处处长)

  5.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救护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紧急免疫和消毒灭杀工作。(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处处长)

  6.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局、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处长)

  7.接收捐赠组: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台办、市侨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责任人: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捐赠接收中心主任)

  8.新闻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经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审核,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宣传报道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人: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宣传处处长)

  9.督查组: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地、市级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责任人:市监察局分管局长、监察处处长)

  四、救灾准备

  (一)建立应急救助预警预报机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预警值班室(设在市气象局),并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严密监控及时预报,落实防范措施,经常进行检查和督促。制定海塘、山地等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交通、电业、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军分区、武警支队分别建立急救救援分队,并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能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三)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市民政局捐赠接收中心作为救灾物资储备点和中转站,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必需物品;确定抗灾救灾应急采购点,确保灾后12小时内送到灾区。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调拨和安排。

  (四)加强救灾装备建设。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加强市和各地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摄像、照像及通信工具,保证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

  (五)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宣传发动机制。广泛开展预防自然灾害的发动宣传工作,结合预案的演练,加强广大市民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全市群众防灾救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五、启动程序

  (一)启动条件:在灾害紧急警报发布或突发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本预案。

  流程图(略)

  (三)灾情报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

  1.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县(市)、区民政、气象、水利、科技局、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地震监测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报告。

  2.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3小时内填写报表,向市民政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灾情报告的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灾害名称、受害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正在采取的措施(按国统函[2004]7号要求报告)。

  六、重、特大灾害应急救助响应

  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在接到灾区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经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同意启动本预案后,按照灾害损失情况,对自然灾害采取应急救助工作。

  (一)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一个地区、一个县(市)、区或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应急救助:

  流程图(略)

  七、灾后救济和重建家园工作

  (一)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积极措施和政策。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解决灾民生产生活问题。根据灾情和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必要时追加自然灾害救济事业经费预算,落实救灾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地区,市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主要解决灾民口粮和修复、重建灾民住房,及因灾受伤人员的治疗和灾后疾病预防监测等工作。严格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管理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防止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加快灾民住房修复和重建工作。要把倒房重建作为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的重点,结合灾区实际,制定整体规划,采取灾民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政府贴一点和企业赠一点的办法,实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

  (四)加强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病知识和措施,整顿灾区环境卫生,为灾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和检测,避免大灾过后有大的疫情发生。

  (五)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要根据民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本预案与已制定的单项预案相互补充,对已有预案的灾害的救助按原预案执行。

  (三)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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