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杨府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7
施行日期:2005-02-07
发布部门:杨浦区人民政府

正文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杨浦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用语含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简屋地区私有住房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私人自有住房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和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区范围内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是本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的主管部门,各街道、镇应协助区规划局对所辖区域的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工作进行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负责本区简屋地区私有住房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无证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和强制拆除工作。

  区房地、市政、市容、消防、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工作。

  第四条 (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私有住房的修建:

  (一)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

  (三)结婚无房,或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隔居住的;

  (四)房屋结构简易,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而需改建的。

  第五条 (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有住房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建地区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线供电走廊,侵占地下管线、绿地,依附于防汛墙或妨碍其他市政设施的;

  (四)修建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和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限制修建的情形)

  虽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私有住房,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七条 (无须申请的情形)

  不改变私有住房的主体承重结构、建筑高度的维修和一般的房屋装饰工程,无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第八条 (占地面积、层数、高度、批准面积的规定)

  修建的私有住房,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二)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三)修建后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建房人口计算)

  申请建房人口以常住户籍人口计算,但户籍迁入该房屋未满2年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的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一)户籍从该房屋应征迁出的现役军人;

  (二)户籍在该房屋内的夫妻中有一方支援外省市工作的;

  (三)从该房屋迁出到大专院校就学的学生、从事船舶运输工作的海员、船员和野外勘测工作的人员;

  (四)从该房屋迁出的劳改、劳教人员;

  (五)从外省市迁入该房屋的知青子女;

  (六)因支援外省市工作,退休回沪而迁入该房屋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而与该房屋内常住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的。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形的户籍迁入的时间,不受2年的限制。

  户籍中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入申请建房的人口。

  户籍迁入满2年但不满5年的,申请时应提供迁出地住房情况和居住人员情况,属于居住困难的,可以计入申请人口;居住不困难的,不得计入申请人口。

  第十条 (建筑间距)

  简屋地区私有住房的修建与相邻简屋地区私有住房的间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 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危险房屋的原建筑面积的翻建,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修建的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与相邻的非简屋地区的建筑的间距,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的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修建私有住房难以按前两项规定执行的,经审批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征得审批部门确定的受影响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建筑要求)

  私有住房的修建,应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私有住房应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不得新开门、窗;

  (四)房屋不得修建外扶梯。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消防和质量问题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私有住房的申请)

  申请修建私有住房,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常住户籍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立面图;

  (五)相邻居民协议和相关书证。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如属危险房屋的,还应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设计或经其审核的设计图纸。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和期限)

  区规划局在私房相对集中的街道、镇设立私房修建受理点,定期受理居民的修建申请。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回执》;对资料不齐的,发出《材料补正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各街道、镇协助区规划局对受理的修建申请进行会审,在法定10个工作日内签署《会审意见书》报区规划局审核,区规划局应在收到街道、镇的会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的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由区规划局审批:

  (一)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改变原建筑占地形状,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移位用地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的;

  (三)未能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证明材料,但已被房地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遇到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开工及复验灰线)

  私有住房修建申请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的,应在届满10日前向区规划局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私有住房修建属拆除重建或加层的,申请人应在现场放样后,向所在街道、镇私房专管员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私房专管员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5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和档案资料)

  私有住房修建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局申请竣工验收,各街道、镇私房专管员应协助区规划局在法定10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区规划局应在法定5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合格证明》,同时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擅自修建房屋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区城管大队应会同区规划局进行认定、取证工作,由区城管大队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规定进行修建的,由区规划局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街道、镇应协助区规划局和区城管大队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有关用语含义)

  其他建筑间距,包括建筑物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等状态下的建筑间距。

  三级耐火等级,指墙、柱、梁、楼板为非燃烧体,房屋隔墙、吊顶为难燃烧体,屋顶承重结构为可燃烧体。

  居住困难标准按上海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杨浦区棚户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杨府办发[20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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