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实行分别预缴和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其统一汇总结算的单位在2005年2月征期实行零申报。本月汇总计算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于所属期后第2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2月征期此类企业在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抄取空税,并不得再修改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时钟。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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