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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