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2
施行日期:2005-02-12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正文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含成建制撤销的仓库、医院等团级以上单位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目前,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已经结束。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5年1月10日开始,到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5年4月1日。转业士官自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5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一件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继续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将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黔的直属单位、省直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积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人员编制空缺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和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在总结和推广试点县(市)安置改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改革计划和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向纵深发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数量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安置改革情况对安置任务重、经济不发达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工作。为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向劳动力市场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要重点走访立功和伤病残军人。对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符合《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完善接收安置手续。2002年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应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完成,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试、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强,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组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教育、择业观念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结合国防教育和 “双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确保圆满完成 2005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
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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