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市立医疗院所采

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市立医疗院所采购医疗仪器及医疗仪器合作审核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北市卫企字第094309570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4
施行日期:2005-02-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企字第09430957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审核所属市立医疗院所(以下简称医疗院所)采购单价新台币(以下同)五十万元以上医疗仪器或

五十万元以上医疗仪器合作案之概算编列,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医疗仪器合作,系指由医疗院所提供装设该仪器之场所及运转所需水电、专业人员;由合作对象提供医疗仪器、消耗物品、试剂及维护保养人员、操作该仪器所需在职训练等;其收入依合约比例分配,医疗院所不需另付费用。

三、依本要点购置或合作之医疗仪器如为行政院卫生署指定公告之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时,应依医疗机构购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审查及评估办法办理。

医疗院所于购置医疗仪器及甄选合作对象时,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

四、医疗院所办理医疗仪器合作案,应先审慎评估合作之成本效益确实优于自行购置,并陈报本局核可后始得办理。

五、医疗院所采购医疗仪器与办理医疗合作案应于每年元月底前,自行审查次年度所需医疗仪器之名称、规格、价格、用途、使用单位、类似仪器使用情形及使用单位业务情况,并列明优先级提报本局审查。

六、医疗院所办理采购医疗仪器及医疗合作案自行审查程序如下:

(一)医疗院所使用单位,应填制合作作业申请表(格式如附表)。

(二)提交医疗院所医疗设备审查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审查。

七、本局为审议医疗院所采购医疗仪器或医疗仪器合作案,特设置医疗仪器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

八、本局审查程序如下:

(一)医疗院所提报之申请资料送请审核委员会委员作书面审查。

(二)仪器单价低于一千万者,送请审核委员会复审;超过一千万者,送请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

(三)复审结果陈报本局核定。

九、审核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长遴派之,其余委员十二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本局医护管理处处长。

(二)本局会计室主任。

(三)台北市市立各医疗院所医疗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

(四)医学工程、医院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九人。

审核委员会之委员为一年一聘。

审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十、审核委员会应于每年二月召开,审核市立医疗院所申请案,并于三月底前完成。

审核时以医疗科别为单位,得请主治医师级以上之医师列席说明,俟审核排列优先次序函知各医疗院所依规定编列概算。

十一、医疗院所订定合作契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作契约应详细叙明项目、合作期间、附属设备耗材使用、收支分配方式、保养维护服务、承购权、瑕疵担保、危险负担、安装场地之准备、侵权行为之赔偿、契约终止或解约之事由、保证事项、准据法、管辖法院及其它相关事项等。

(二)医疗院所合作收入分配比例,宜参照双方贡献程度合理分配,最低不得少于使用该项医疗仪器收入总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使用医疗仪器之收费,依中央健康保险局收费标准办理;中央健康保险局不给付项目,得比照医疗院所收费标准办理。

(四)合作契约期限,应参考行政院颁行之财务标准分类所订最低使用年限或并考量其使用频率定之。但为应业务需要或该仪器实际使用状况,得随时更换最新仪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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