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教育部补助县市政府协助公立国民中小

订定「教育部补助县市政府协助公立国民中小学引进外籍英语教师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国(四)字第0940004932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4
施行日期:2005-01-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国(四)字第094000493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改善偏远地区英语师资不足问题,期透过中外师协同教学、观摩及交流课程、教材、教法、办理教师座谈或研习及带领营队等方式,以增进学生学习效果,提高英语沟通能力,并促进外国人士对我国文化之认识与相互交流,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期程九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采分年实施,逐年累增方式办理。

三、补助对象自行办理引进外籍英语教师之各县市政府。

四、补助方式

(一)县市政府每引进一名外籍英语教师,每年补助行政业务费新台币二十一万元(含招募费、机票费、中介费、县市行政业务费等)。

(二)外籍英语教师人事费,由行政院主计处纳入各该县市基本财政需求计算,每名外籍英语教师人事费新台币九十九万六千八百四十元。(如附件一);金门、连江县政府外籍英语教师人事费编列于本部。

五、审查原则依各县市政府确实引进之外籍英语教师人数核实补助,补助人数以不超过本部规划九十四年核配各县市政府引进外籍英语教师人数为准(如附件二)。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各县市政府于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实施计画及经费需求,送本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据以办理。

(二)各县市政府所拟实施计画送本部后,由本部依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得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七、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审查通过之计画及补助经费经核定后,由各县市政府制据送本部办理拨款。

(二)本补助款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之规定,纳入地方预算,并得依「各级地方政府垫付款处理要点」规定先行办理垫付。

(三)补助款采一次拨付方式办理,如有结余,应缴回本部。确定无法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完毕,应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缴回所余款项。

(四)经费之核销,各县市政府得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就地审计方式办里,并在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销。

(五)其它有关经费核拨、结报事宜,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及相关规定办理。

八、成效考核

(一)各县市政府对于办理本案绩效优良之相关人员,应予以奖励。

(二)本部为了解各县市政府办理情形,必要时得进行访视。

(三)办理期间,各县市政府应依实际需要召开检讨会。

九、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引进之外籍英语教师不得单独教学,至少须有一名本国教师陪同。

(二)第六点第二款之实施计画,各县市政府应邀集府内相关单位及相关学校研商可行方案。

(三)引进外籍英语教师之教师资格及薪级,比照本部办理之规定;教师资格系指外籍英语教师于当地国「取得拟任课程合格教师或任教资格」(如附件三);教师薪级系依经行政院核定同意,比照「国立科学工业园区实验高级中学双语部外籍教师待遇标准表」(如附件

四)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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