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收费站通

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收费站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程序」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5
施行日期:2005-02-1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订定发布全文59点

一、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管理要点」第二十四点规定,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收费站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程序」(以下简称本作业程序)。

二、收费站之人工收费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作业程序办理之。

三、收费站为便于处理资料,以○时至二十四时,为当日收费计数与统计报表之基准。

四、收费站人工收费作业程序,应依「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程序图」办理(图如附件一)。

五、各类票证领取、保管、登帐,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费站存用各类票证达最低存量时,主办票务站务员应填「票证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四联,一联存查,三联径送业务组办理申请。

(二)站务员接到局核发票证及附回「票证申请单」后,应将票证验收、核对,并妥为管理。除申请单一联留存,另一联签章后寄还业务组。

(三)收费站所需「公务通行票证」应指定人员管理并置公务车辆通行票证使用登记簿登记领入及使用情形。

(四)收费员所需之票证及对外发售之回数票证,由站务员统筹领取保管、转发。

(五)站务员应将领入、发出、出售、剩余、作废之各种票证设置帐簿分别登记之。

(六)主办票证站务员应于次月五日前编制「票证结存月报表」(格式如附件三)报局。

六、各类票证之使用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般车辆通行「现金/回数票」车道,以现金缴费者,收费员给予「缴费证明单」。

(二)经核定免费有案之车辆通行收费亭时,应缴交本局制发之专用通行票证,经核对无误后放行。并将收回之专用通行票证加盖日期戳作废。

(三)本局或国道公路警察局所属因公执勤之公务车、工程车、巡逻车等通行收费车道时,应缴交「公务通行票证」,经核对无误后放行。

并将公务通行票证加盖日期戳作废。

(四)应本局或国道公路警察局邀约之巡逻车、消防车通行收费亭时,由邀约单位填具「非经常性支持国道车辆证明单」(格式如附件四)通知收费站。值班室值班人员依证明单发给「公务通行票证」交收费员作为报缴之依据,并于「公务通行票证使用登记簿」(格式如附件五)记载之。

(五)元首、副元首通过收费站时,按「特种警卫车队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有关收费业务注意事项」办理;值班人员并于「公务通行票证使用登记簿」记载之。

(六)使用「回数票证」之车辆,通行收费车道时,收费员经核对后放行,并将收回之回数票销戳及打洞作废。

七、发售回数票证由站务员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收取票款检查并点交票证。

(二)背面收据联盖戳给据或填发「购买回数票证收据」(格式如附件六)。

八、站务员应备妥勤务袋,内装收费员所需报表、票证,并将票证张数、填入「领用勤务袋登记表」(格式如附件七)随同勤务袋点交值班室值班人员。

九、站务员遇下班及例假日,应先将适量之找零周转金及票证点交值班室值班人员备用。

十、收费员到勤后,向值班室值班人员领取勤务袋,周转金、票证清点无误后于「领用勤务袋登记表」上签到、签退并盖当日戳章存证。该表由值班室值班人员查验无误后交站务员收存备查。

十一、收费员领取勤务袋后不得擅离,应当场检查票证有无瑕疵并酌量盖发售日期印戳。

十二、收费员于值勤时领取找零周转金及各类票证,应尽善良管理之责,遗失或短少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值勤后结帐时,依其收取之通行费、票证,按规定方式填写「收费员值勤纪录表」(格式如附件八)、「非常事件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九)经值班室人员签名,连同现金、票证放进勤务袋,投入金库。

前项所收票款由站务人员依据计算机计数记录查核。除经查证因计算机计数异常外,短收款应由收费员赔缴,溢收款全数缴库。计算机计数系统故障或停用时,除核实结帐外,应按原配发票证核计。

十三、收费站每日通行费收储,系包括当日通行费、预售回数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不照章缴费补缴及其作业费等之现金收入。

十四、通行费收储,由本局委托银行代办,所收取费款全数存入「交通部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专户」。委托银行作业细节另以契约订定之。

十五、收费站应就当日所收票款,逐日整理,并填报「通行费人工征收日报表」(格式如附件十八),依规定报局。

十六、收费站每日所收通行费款,除例假日外应于次日交由受托银行收储,以银行收款收据作为收入凭证,惟连续假日以不超过两日为限。

十七、受托银行收款交付收据后即负款项保管之责任。

十八、本局为收费找零之需,得报奉核准后拨给定额现金,作为各收费站找零周转之用。找零周转金不得移作他用。

十九、收费站应将收费员作业使用之勤务袋编号管理,凡经手者均应有详细交待记录,以明责任。

二十、收费员执勤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注意来车俟其驶近收费亭前约五十公尺应即出亭门准备收费。

(二)来车进入车道后,首先注视车种、颜色、默记车牌号码及驾驶与乘客特征。于收费、找零、给据以前,随时准备逃费事件之应变,保持礼貌及镇静并按规定费率收费。

(三)通行车辆有违规、违章情事,应即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警察单位处理。

(四)凡收费作业遭遇一切异常事件,应随时向值班室值班人员报告,请予指示适当之处理。

(五)票证、找零周转金,非经值班人员许可外,不得私相互换或互借。

(六)非因督导、连系收费作业、维修工作人员及站长陪同之来宾,均不得进入收费亭。上述人员进入收费亭均应记录备查。

(七)值勤时应态度和蔼,精神专一,遇用路人有所询问,应婉言解答。

(八)发现疑似伪钞、伪票,迅即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通知警察单位处理。

(九)应按规定穿著制服、佩带识别标帜。

(十)除勤务袋外,严禁随身携带私有现款及其它非制式用品。

(十一)应适时填写有关规定纪录,并应将未完成或下一班应行注意事项列入交待。

二十一、凡车辆通行收费车道不照章缴费之处理如下:

(一)收费员应将该车辆之车种、颜色、牌照号码、通行时间、行驶方向、所载物品(货车)及特征等以对讲机尽速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并在「非常事件报告表」中详细记载之。

(二)稽查员或值班室值班人员对不照章缴费车辆应依收费员非常事件报告及资料于「不照章缴费车辆登记簿」(格式如附件十)登载存查并记录追补缴情形。

(三)收费站应即查明前揭不照章缴费车辆车主后依「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不照章缴费作业费费用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十一)填寄「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通知单」(格式如附件十二)并填制「不照章缴费车辆资料通知单」(格式如附件十三)连同相关资料移送警察单位依法处理。

(四)未补缴者依「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管理要点」第二十一点规定办理追缴及帐目处理,并填写「行政执行案件移送书及附件」(格式如附件十四并附表格使用说明),移送强制执行。

二十二、用路人到站或以其它方式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值班室值班人员应填写「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证明单」(格式如附件十五)一式

三联,除分送用路人及有关单位外,余一联登记后连同补缴款交由站务员作为编制「通行费征收日报表」及「送金簿」之依据并移交会计人员作补缴列帐之凭证。

前项补缴费用车辆,如系在他站发生逃欠事件,亦应予以代收,并在补缴证明单右端注明「代○○站收」字样,同时影印送达所代收之收费站,俾便据以销帐。

二十三、遇正常电力供应中断,备用供电系统亦无法维持收费设备作业时,站长或副站长应即派员至车道督导收费工作。

二十四、收费员对车辆误入车道之处理,高费率车误入低费率车道,应按高费率收费;低费率车误入高费率车道,应按行驶之车道费率收费;除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备查外,并于「非常事件报告表」记载。

前项不愿照缴费款之车辆,收费员除收取该车应缴之费款外,不足之数,依本作业程序第二十一点规定办理。

二十五、遇车队通行收费车道时,值班室值班人员得请公路警察人员协助指挥各车辆应行之车道。若其不愿脱离车队时,收费员应依该车队最高费率之车辆应行车道为准,按其费率统一收费,除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外,并于「非常事件报告表」记载。

车辆行驶便道时,分别依大小车种应收费率收费。

二十六、以拖带方式通过收费站时,其处理如下:

(一)相同类型车辆拖带时,按其费率收取两辆之费款。

(二)不相同类型车辆拖带时,以大型车为准,按其费率收取两辆之费款。

(三)拖救车所拖救之车辆其前轮悬空者,应按联结车费率收费。

二十七、非应本局邀约之救护车、消防车等救急车辆,应按其类型及应通行之车道收费,如情况紧急时,得先登记车牌号码,再向其所属单位补收费款。

二十八、外宾车队通过时,应按其通行车道之费率、车辆数量收费,如经接待单位接洽,得向其接待单位收取费款。

二十九、如有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点事项之一者,收费员均应适时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并填「非常事件报告表」。

三十、第二十七、二十八点当日无法收取通行费之车辆,以短收处理,俟补缴后,依规定入帐。

三十一、凡车辆通过收费站有损毁站区内设备时,收费员应即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处理,并于「非常事件报告表」记明详情。

三十二、受托银行收取费款时,发现伪(变)钞而予没入后,站务员得依据审计部六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六五)台毅普字第三○七一二六号函由收费站事务费内垫付,并于通行费征收日报表备注之,会计人员依据银行所开「作废新台币伪(变)造券币凭单」请拨还该次事务周转金。

三十三、凡用路人有纠纷、口述车祸,或对本局有所建议时,收费员应即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除应记载于「值班纪录簿」(格式如附件十六)外,并通报相关单位处理。

三十四、站务员应会同第三人清点勤务袋之现金及票证,清点后应依下列各项审查之。

(一)收费员填记通行费收入与现金金额是否相符。

(二)收费员填记通行费收入现金与发出票证总值是否相符。

(三)收费员收取现金发出票证总值与票证存量总面值之和,是否与「领用勤务袋登记表」记载之票证面值相符。

(四)收费员所填「非常事件报告表」有关通行费事项与「值勤纪录表」所填资料是否相符。

三十五、站务员依下列资料,填制「废票日报表」(格式如附件十七)、「通行费人工征收日报表」(格式如附件十八)、「预售高速公路回数票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十九),送请会计人员覆查。

(一)预售回数票证登记簿。

(二)通行费补缴证明单。

(三)溢、短收款项备查簿。

(四)收费员所填之报表及通行费征收汇总表。

三十六、站务员应缴交下列各款项并填入「送金簿」。

(一)收费员所收金额。

(二)发售票证金额。

(三)当日受理不照章缴费车辆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收入。

(四)当日短收款补缴收入。

三十七、会计人员审核事项及重点如下:

(一)计算机资料、通行费征收日报表、月报表、累计表,废票日报表、月报表、累计表及封、存之废票,通行费征收汇总表及站务员审查后之资料。

(二)收费员值勤纪录表之站务员注明事项,站务员所制通行费征收汇总表与收费员所填报表是否相符,废票日报表与废票数量是否相符,及计算机计数与各收费员计数是否相符。该项资料不符时,报请站长核办。

(三)报表如有错误情事,应先通知站务员改(补)正再行处理。

三十八、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于报表签章,并将计算机资料、通行费征收日报表、废票日报表及收费员报表等送请站长核章。废票与存根交站务员封存,按规定报请销毁。

三十九、各站计算机计数设备应具打印下列资料功能:

(一)各车道开放、关闭及异常状况纪录与正常电力供应中断时紧急发电机之工作情形等。

(二)各车道内各收费员值勤时间、交接班、轮替等作业状况及所通过之车辆数。

四十、前点计算机资料经由电子工程员处理并编制计算机计数与人工计数比较表,定时送交会计人员作审查之依据,如有疑义,收费员得申请复查,站内主管应经常监督处理及保管情形。

四十一、计算机计数系统有关车道开放情形资料及车道作业情形资料,送会计人员审核,经站长核阅后退回电子工程员汇存,并作为收费员工作考核之依据及设备操作资料之参考。

四十二、依据计算机与人工计数比较如有差异短收情形,经调查原因,若无免缴理由,即通知收费员于次月五日前补缴短收款。溢收票、款事项除报缴外,应责成值班室值班人员深入了解收费员值勤情况并予记录。

前项「短收款」应并当日通行费解缴,并填写「短收款补缴证明单」。(格式如附件二十)一联存查、一联收费员收执。

四十三、前点之短收款经调查确系外来因素造成,而收费员已填入「非常事件报告表」并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经站长核准者得免予追缴,并登记备查。

前项经调查系计算机计数系统故障或严重异常所致,应报局核备。

四十四、「收费员值勤纪录表」经站长核章后送回站务员存查。

「通行费征收日报表」经站长核章后,站务员抽存一份,会计人员抽存一份,一份送业务组,一份并「送金簿存联」送会计室入帐。

「废票日报表」经站长核章后站务员抽存二份,会计人员抽存一份,另一份报局。

四十五、经站长核阅之「非常事件报告表」交稽查员保存,以为统计分析提供业务改进之参考及收费员工作考核之依据。

四十六、站务员应于次月五日前将「废票月报表、累计表」及「通行费征收月报表、累计表」(格式同日报表)报局。

四十七、收费站应于每月五日前填报「公务通行票证领入、使用月报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一)报局。

四十八、站务员应将当日所收费款连同「送金簿」交受托银行收存时:

(一)应先核对银行收款人员印章、收款日期戳印鉴,并核对受托银行编制「代收高速公路局通行费送金簿」是否与当日所交存费款相符。

(二)受托银行更换收款人员时,应俟接到本局转发该行新印鉴卡后,始可同意办理。前项交存作业遇有执行困难时,应即报局核办。

四十九、副站长采轮班制,协助站长负责业务之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除口头报告站长外,并即补具书面报告,说明经过与处理方式;若副站长因故请假,其代理人亦依此办理。

每月一日前应拟定「副站长轮值表」报局三份。

五十、未经收费员领用前之勤务袋,领用勤务袋登记表及备用之找零周转金与票证,值班室值班人员应负保管、转发、移交之责。

五十一、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不定时以对讲机查询收费员作业状况,及巡视各车道察看收费员作业情形,并填写「巡视车道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五十二、值班室值班人员于下班前应填写「值班纪录簿」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接班人员后,送请站长核阅。

五十三、稽查员排定下列二表时,应考虑各车道交通量多寡,力求收费员劳逸平均:

(一)每月按全日廿四小时三班制轮值,排定「收费员值勤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三)分送有关人员,并于每月一日前报局三份。

(二)依前述按日排定「收费员勤休轮替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四),分送有关人员作为收费业务执行之依据,若收费员请假时应于本表内更正。

五十四、收费站应抽检稽查收费员车道值勤之票证存管及收费款项帐目,并填写「抽查车道帐目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五)。

五十五、值勤收费员未经主管人员允许或接替者未就值前,不得擅离或径行关闭车道;奉派临时值勤或轮替时,应按指示迅赴作业,不得延误。

五十六、收费员应遵守各项规定,除值勤时操作栅门及收费亭作业台之开关外,未经指派,不得擅自操作其它设备。

五十七、收费员使用设备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随时注意作业台开关是否正常状态,收费车道指示灯是否正常。

(二)收费员交接班时,应由接班者操作车辆计数系统开关,以便电脑记录交接作业时间及通过车辆之累计数。

(三)临时增开之车道,应于上下班时操作车辆计数系统累计开关各一次,以便计算机记录服勤时间所通过之车辆数。

五十八、收费站应指派人员,负责站区内之灯光、号志、计算机、发电机、收费系统等设备之管理维护并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计数系统打印机纸带之换装。

(二)各项设备之保养及记录。

(三)随时检查各项设备作业状况。如有异状应迅即处理,并填写检修纪录,陈报站长或值班副站长。

(四)每周应将紧急发电机试行运转一次,并将运转情况记录备查。

(五)站长或值班副站长交付紧急情况之处理。

五十九、副站长或值班人员应行注意事项:

(一)校正计算机资料时间。

(二)随时注意「状况显示板」之显示是否正常,据以考查收费员操作设备开关是否正确。

(三)对前点各项报表,应针对需要尽速处理,如设备有严重损坏情事时,应查明原因及责任,迅即报局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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