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宜兰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作业要点」

修正「宜兰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教学字第0940018502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5
施行日期:2005-02-1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1850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据国民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为办理县立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为办理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于各校校长任期届满或出缺前两个月,成立「宜兰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办理遴选或同意之作业。

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人选由县长指派。委员会成员分两类:县府聘任委员及遴选学校委员,人数合计十三名。

县府聘任委员,县府二名、专家学者二名、校长二名、县教师会及县家长协会各一名,任期一年。遴选学校委员,家长会代表二名,由出缺学校家长会推派;教师代表二名,由出缺学校全体教师推派。

三、委员会开会时,若有委员本人或其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以内之姻亲,或曾有以上亲属关系者参与遴选,相关委员应自行回避。

四、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时,由本府另聘他人递补。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不得开议,其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五、委员会视任务需要不定期开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委员对会议程序,内容及校长人选负有保密义务。

七、具校长候聘资格者为:

(一)经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

(二)任期届满之现任校长。

(三)连任任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之现任校长

(四)曾任校长者。

八、国民中小学校长之任期定为四年,连任以一次为限。在第一任届满前

二个月,由教育局提供请求续任校长之资料,经委员会决议后,得采书面审查,经同意后,报请县长聘任之;未经同意者,即应办理遴选事宜。因学校并班或改制为分校、分班者或连任任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之现任校长,得于任期未届满前,参加他校之遴选。

九、校长任期届满时得依意愿回任教师,若无适当职缺,得比照超额教师方式处理或同意其办理项目退休,惟应于遴选作业前以书面向县府申请。

寒假届龄退休校长得提早于暑假申请退休,若选择寒假退休,由本府派代理校长代理校务。

寒假任期届满校长,得于任期届满时选择项目退休或于任期届满时回任教师,本府得派其为代理校长代理该校校务。

十、遴选作业每年暑假办理一次,由本府公告国民中小学校长缺额学校名单、具校长候聘资格者,每人得报名最多三所学校。委员会并得征询具有校长候聘资格者之同意,推荐参与遴选。

十一、校长遴选作业依国中、小顺序办理,并以学校志愿参加遴选人数多寡为作业顺序。 遴选程序分:

(一)资料审查。

(二)实地查访。

(三)面谈。

决定人选后,名单汇整提请县长聘任之。

凡原住民籍符合本要点第七点之校长候聘资格者,参加原住民地区学校校长之遴选,应就参加该校原住民籍候聘人员优先办理,无人获聘者,再行开放办理。

十二、本要点经教育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陈请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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