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教育部补助学校新建修建整建运动场地

订定「教育部补助学校新建修建整建运动场地及购置体育器材设备审查原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体字第0940012759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5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体字第0940012759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透过运动场地之新建、修建、整建及体育器材设备之充实,改善体育教学与训练环境,落实体育教学与强化训练绩效,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各级学校。

三、补助原则:

(一)本部主要补助项目及顺序如下1.游泳池之新建、修建、整建。2.体育教学训练器材之购置。3.体育馆或运动场地之新建、修建及整建。

(二)申请游泳池、体育馆或运动场地新建、修建或整建者,学校应编列或自筹二分之一以上之配合款。

(三)补助额度最高以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为原则。

(四)除原住民及本部遴选重点培育运动绩优选手学校外,前二年度曾经本部项目补助者,不再补助,每年度每校以补助一次为限。

(五)除原住民、特殊体育班及推展体育绩优学校外,各直辖市、县(市)所属国民中学、小学,本部不予补助。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资格:

1最近二年参加大专运动会、中等学校运动会、学校运动联赛(最优级组)或本部主办之拔河锦标赛获前四名者。

2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设有体育班且运动成绩卓著者。

3经本部核定为推展体育绩优学校者。

4原住民、特殊体育班学校体育教学或训练急需本部协助者。

5最近二年配合本部体育政策招收运动绩优生(五人以上)或支持本部办理各项体育活动者。

6经本部遴选为重点培育运动绩优选手学校者。

(二)申请期间:1月1日至3月1日

(三)申请程序:

1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直辖市及县(市)立高中,由所属教育局核转本部,其余由学校径向本部申请。

2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转本部办理。

(四)申请文件:计画应含预算书、运动成绩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审查期限:4月1日前

(六)审查方式:

1由业务单位先行初审,再由业务主管次长邀集相关单位召开审查会复审后签陈部长核定。

2业务单位得视需要,会同本部相关单位赴申请学校访视。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地方政府应将补助经费透列预算。

(三)拨款及核销:

1全额补助:

(1)大专校院、国立及台湾省私立高中(职)部分:检附实际发包(或采购后之金额领据送本部拨款,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相关凭证应留校备查并检附收支结算表及采购明细表报送本部;受补助单位如为私立大专校院且为全额补助者,应将原始凭证报本部核销。

(2)直辖市高中(职)、国民中学、国民小学部分及各县(市)政府国民中学、国民小学部分:由直辖市、各县(市)政府教育局汇整各受补助学校实际发包(或采购)后之金额总额,备妥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或制作普通收据送本部洽领并拨款,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相关凭证应留存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并检附收支结算表及采购明细表送本部。

2部分补助:

(1)大专校院、国立及台湾省私立高中(职)部分:检附收据送部拨款,收据上应注明「部分补助」,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应检附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凭证留校备查。

(2)直辖市高中(职)、国民中学、国民小学部分及各县(市)政府国民中学、国民小学部分:由直辖市、各县(市)政府教育局汇整各受补助学校补助之金额总额,制作普通收据并纳入预算证明送本部洽领,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检附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凭证留存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

六、补助成效考核:为了解各受补助学校执行情形,本部将组访视小组并择校抽访,访视结果将作为下次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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