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2005-02-16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目标是:按照提升档次、拓展范围、创新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内涵,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搞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作出新贡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困难,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密切配合,搞好整合,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各级政府及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水利等有关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全市上下形成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良好工作氛围。在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各地要注意搞好项目和资金的整合。一是要继续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与标准农田建设、造地改田的结合;二是要做好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与市政府确定的五条小流域治理的结合;三是要与“万里清水河道”、“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康庄工程”等建设相结合。在结合中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核算,通过项目和资金的整合,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

  三、深化内涵,扩大外延,进一步拓展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农业综合开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之一。要继续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以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把项目建在永久的农保区内,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扩大高产稳产农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我市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服务。从2006年度起,对1999年度以前已开发过的老项目区允许重新立项建设。在产业化经营项目上,要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采取贴息、补贴、委托贷款等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重点扶持基础好、效益佳、品牌优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真正做到扶一个企业,富一方农民,活一片经济,带领更多农民走向市场。要积极扩大农业综合开发外延,争取立项建设一批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以及特色农业项目,进一步拓展农业综合开发范围,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为进一步体现农业综合开发的公益性,切实减轻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从今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乡镇财政一般不再承担配套资金;对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的自筹资金不再作比例要求,但仍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承包倒补、以物折资、投工投劳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此外,还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参加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国家项目区内建设标准农田的各类资金,要全部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新增耕地面积获取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收入,要全部用于项目区内标准农田建设;要加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土地治理项目要通过市、县招投标中心,对项目试行招投标;根据项目区的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试点。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告制和公示制,使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好中选优,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坚持项目资金专户直拨制和县级核算制的前提下,补充、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的实施。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管,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从省到市、到县,最后安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上,要从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已建项目保护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在依靠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重视已建土地治理项目的保护工作,今后凡已建成的项目区,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要由占用者再建同等面积的项目,或补偿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否则市、县财政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给予暂停直至取消立项的处罚。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追究制度,凡今后在项目和资金上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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