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2005-02-16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持和帮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力度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移民下山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等进程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扶。要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要充分、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要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好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要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要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表彰机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比武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要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并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网。

  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予以特殊救助。

  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同时,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要求,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的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落实、优先救助。要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要加强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安居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万户安居工程”(2004—2006),并逐步扩大扶持面,解决更多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等应多渠道投入资金,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防止残疾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

  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应将残疾人列为重要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快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大力推进社会化的维权机构建设,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自愿捐助残疾人,参与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广大残疾人更大的支持。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面,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扶助工作在制度和机制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同级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扎扎实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一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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