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2005-02-16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卫生厅最近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0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议案,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阶段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到2006年,全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2010年达到85%,并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十项民心工程”组织实施。2004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省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目标、基本内容、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

  为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省财政逐年加大了资金扶持力度。2002年,省财政安排了7150万元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其中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县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150万元作为培训推广经费。2003年,省财政安排扶持资金9150万元,其中将救助资金增加至3000万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2004年省财政按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扶持资金,资金总额达1.59亿元,并要求各地财政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组织发动,特别是省人大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议案实施三年多以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至2004年上半年,全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1807万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为34.8%;全省共有93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25个县(市、区)实行县统筹的形式。东莞和佛山市建立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200多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对缓解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3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总金额为4.04亿元,其中住院补助金额3.05亿元,补助31.8万人;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口7280人,救助资金543万元。2004年上半年,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人数为18.86万人,补助金额近3.05亿元;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口3053人,救助资金440.6万元。

  二、 存在问题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我省此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有待提高。部分地区领导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措施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部分地方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够积极主动。部分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意义缺乏认识,怕吃亏,怀疑合作医疗能否坚持,担心资金被挪用。

  (二)农村合作医疗总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 “三低”。一是统筹层次低,部分地区仍采取镇统筹,个别地方甚至还是村办形式,增加了规范制度和监督管理的难度,容易产生漏洞,有些镇村因参加人数少或工作制度不健全,难以举办和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低。合作医疗的特点是互助共济,只有多数人参加,才能发挥其制度优越性,但目前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60%的县(市、区)只有27个,部分县(市、区)覆盖率只有百分之十几。三是保障标准低,部分地区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封顶线在2000元以下,对真正困难的群众帮助不大,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一些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不落实。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有部分市县没有按规定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有的市、县、镇三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低于人均5元的标准。农村税费改革后,大部分乡镇基本没有财力扶持农村合作医疗。

  (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规范。一些地区没有按照要求调整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现有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不统一。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监督制度仍不健全,没有落实钱帐分离、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健全,编制、人员、经费未落实,管理手段滞后。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估计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千方百计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力争2005年一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40%以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达到50%,经济发达地区达到更高的标准;2006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60%。

  (二)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镇三级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2005年市、县、镇三级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要达到人均8元,2006年达到人均10元的标准。省财政的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和各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到位情况安排下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视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各级财政还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特困人口大病救助等支出,解决特困农户看病难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要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县统筹,规范和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形式;二要规范筹资时间,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筹资,每年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的宣传发动期和缴费期,集中力量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原则上不再跨年度吸收缴费;三要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和上限,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补助上限要在3000元以上,资金节余较多的,要提高保障标准;四要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五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或要求基层干部、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

  (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注入县一级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统一存储和管理。乡镇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其每月资金的使用量预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实行钱帐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县、乡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不得从基金帐户直接提取现金。要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让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放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切实加强监督。

  (五)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要通过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层次,把贫困镇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制度,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办法以及申请和批准程序。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市、县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并列入财政的年度预算。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捐赠,拓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

  (六)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整体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在保证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农村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担负起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责任,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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