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国产电影片辅

修正「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国产电影片辅导金办理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影三字第0940520217Z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2005-02-1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40520217Z号令修正发布第十一、十二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十一、辅导金相对投资金额之规定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自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本局及依第十二点第(一)款规定委托之信托业签订信托契约,并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该信托业;未于规定期限内签订信托契约或存入制片金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并由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但依第三点第三项第三款(新人导演组)获得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免提拨制片金。

  十二、辅导金的信托管理

  (一)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共同协调委托一家信托业承作辅导金之信托管理事宜。其信托契约应先经本局核定。

  (二)信托金额:

  1.获「新人导演组」之辅导金,由本局径交前款之信托业办理拨付。

  2.获「一般组」及「动画组」之辅导金,应依前点规定,于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前款之信托业后,检附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拨付辅导金,并由本局将辅导金径存入前款信托业。

  3.信托契约签订前,辅导金电影片已开拍或制作完成者,电影片制作业应检具各项支出凭证正本,并注明支出用途,扣除已动用的拍片资金,将余额存入信托业后,再检附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拨付辅导金,并由本局将辅导金径存入前款信托业。

  (三)信托契约中倒数第二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一),应俟辅导金影片摄制完成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并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四)信托契约中最后一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一),应俟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本局办理辅导金结案事宜,并经本局核定通过后,予以支付。

  (五)信托金额支付之条件、程序,依信托契约之规定。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分期申领信托金,申领各期信托金时,应依信托契约规定交付相关资料,经信托业审核无误后,始得支领,且前一期支领之款项未核销前,不得申领后一期的信托金。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信托业核销各期信托金时,应出具各项支出凭证正本,并注明支出用途。

  信托业之管理费用,由信托金额内优先支出。

  信托业应聘请电影专业人士(名单须事前经本局核准),查核辅导金电影片之执行进度与申领信托金事宜,其费用由信托金额内优先支出。

  信托业应将辅导金电影片支出明细表,定期送交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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