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5]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根据部分地、市国税局的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使用的收购发票划归流转税部门管理后,其发票代码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无法区分,造成无法录入“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管理上也容易造成混乱。为规范收购发票的管理,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做如下修改:

  1.发票代码的前4位为地、市、县区域码。

  2.发票代码的第5-6位为收购发票的印制年度码。

  3.发票代码的第7位统一规定为大写字母“A,‘。

  4.发票代码的第8位为收购发票名称码。其中,收购统一发票(手工版)为“6”,电脑版收购发票为“0”。

  5.发票代码的第9位为收购发票的金额版面代码,百元版为1;千元版为2;万元版为3.6.发票代码的第10位为收购发票的联次码,三联为1;四联为2;五联为3;以此类推。

  各地、市、县流转税部门在审核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时,务必按照上述发票代码的编制要求做好发票代码的审订工作。属一般纳税人自印收购发票的,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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